勞保給付會被扣押嗎?第29條不得扣押與專戶,第30條請求權5年消滅
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可檢具勞保局證明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戶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30條: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老年給付依第58條不受此限。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證日2026-10-17。
給付權利受保護(第29條第1項)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官方〕。
專戶(第29條第2項、第3項)
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官方〕。
〔推論〕給付匯入一般帳戶後與其他存款混在一起,保護較難主張;需要時先開專戶。
例外:勞保局可以扣減
- 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第29條第4項)〔官方〕。
- 有未償還勞工保險基金對被保險人之貸款(第67條第1項第4款)本息者,請領給付時逕予扣減(第29條第5項)〔官方〕。
5年時效(第30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官方〕但老年給付依第58條第4項不受此限〔官方〕。
下一步(本文建議)
不確定給付有沒有過期,先登入勞保局e化服務或撥勞保局電話查詢;遇到扣押問題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