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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不到4萬的職缺要公開薪資嗎?就業服務法第5條:未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罰6萬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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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者,違法;依第67條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條第2項第6款)

〔官方〕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罰則(第67條)

〔官方〕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等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怎麼理解

〔推論〕門檻是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4萬元以上的職缺,本款沒有要求公開。條文寫公開揭示或告知,兩者擇一即可。

遇到時(本文建議)

截圖保存職缺頁面與時間,向地方勞工局檢舉。

參考來源

  1.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第2項第6款
    • 第67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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