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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治療結束後想回去上班,有什麼協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至第68條:職能復健、復工計畫,津貼最長180日

首次發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雇主或職災勞工得向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申請擬訂復工計畫;第67條: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復工計畫協助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者經協議安置適當工作;第68條:職能復健期間得請領職能復健津貼,合計最長180日。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四種重建服務(第64條)

〔官方〕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4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提供下列重建服務:

  1. 醫療復健:協助恢復生理心理功能,回復正常生活
  2. 社會復健: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
  3. 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4. 職業重建: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協助重返職場

個案管理(第65條)

〔官方〕第65條第2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專業服務人員,依職業災害勞工之需求,適時提供個案管理服務、家庭支持、勞動權益維護、復工協助、轉介就業服務與職業輔導評量等服務。

職能復健與復工計畫(第66條)

〔官方〕第66條第1項: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雇主的義務(第67條)

〔官方〕第67條第1項:「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官方〕第67條第2項、第3項: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此項輔助設施,雇主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職能復健津貼(第68條)

〔官方〕第68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於依第73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或依第66條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進行職能復健期間,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領職能復健津貼。

〔官方〕第68條第2項:「前項津貼之請領日數,合計最長發給一百八十日。」

〔推論〕津貼金額與申請程序依第69條第2項授權的辦法,本文未逐條引用。

雇主的補助(第69條)

〔官方〕第69條第1項: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之事業單位,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或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要回去上班前(本文建議)

  • 醫療結束前,先詢問醫師或地方勞工局的職災個案管理員
  • 與雇主討論復工計畫時,留下書面紀錄
  • 撥1955詢問職災權益

參考來源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4條
    • 第65條
    • 第66條
    • 第67條
    • 第68條
    • 第69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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