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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用的口罩、手套、耳塞要自己買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雇主供給的防護具應保持清潔、經常檢查、數量不少於作業人數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第277條之1:使用呼吸防護具應指派專人辦理6項措施,200人以上訂呼吸防護計畫;第278條至第288條:依危害置備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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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經常檢查保持性能、準備足夠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有感染疾病之虞時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第277條之1第1項: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辦理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選擇、使用、維護管理、教育訓練、成效評估6項措施,執行紀錄留存3年;第2項:200人以上訂定呼吸防護計畫,未滿200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第278條至第280條之1、第283條、第284條、第287條、第288條:依刺角物與腐蝕性物質、捲入危險、物體飛落、車輛往來、噪音、電焊、有害物暴露、皮膚接觸等危害,置備手套、衣帽、安全帽、反光背心、耳塞耳罩、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護衣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34條第2項、第46條第4項。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化學品、噪音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第34條第2項:「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第46條第4項:違反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推論〕所以防護具由雇主置備、維護;工作守則若規定配戴,勞工也有遵守的義務。

雇主供給的四項要求(設施規則第277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77條: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1款: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 第2款: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 第3款:「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為原則。」
  • 第4款: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推論〕條文用「雇主供給」,耳塞、口罩這類個人用的防護具,數量至少要跟作業人數一樣多,不是一班人輪流用一組。

呼吸防護具(第277條之1)

〔官方〕第277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使用呼吸防護具時,應指派專人採取下列呼吸防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危害辨識及暴露評估;防護具之選擇;防護具之使用;防護具之維護及管理;呼吸防護教育訓練;成效評估及改善。

〔官方〕第2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呼吸防護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二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依危害對應的防護具(第278條至第288條)

〔官方〕第278條: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官方〕第279條:勞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運轉中機械危險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第280條: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

〔官方〕第280條之1: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官方〕第283條:為防止勞工暴露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置備耳塞、耳罩等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戴用。第284條第1項: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

〔官方〕第287條: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虞者,應置備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第288條: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或經皮膚吸收中毒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等,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

對照現場(推論)

〔推論〕粉塵作業10人、只發5個口罩輪流用:不符第277條第3款的數量與個人專用原則。

〔推論〕停車場或道路旁施工的人員:屬第280條之1的情形,要有警戒標示與反光背心。

領防護具時(本文建議)

  • 確認口罩、耳塞的型式是否對應現場危害
  • 破損或濾材到期就換,不要自己將就
  • 工作守則有配戴規定,就照規定戴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第34條第2項
    • 第46條第4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77條
    • 第277條之1第1項
    • 第277條之1第2項
    • 第278條
    • 第279條
    • 第280條
    • 第280條之1
    • 第283條
    • 第284條第1項
    • 第287條
    • 第28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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