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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全業法是哪一版?保全業法沒有規定工時,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84條之1與勞動部審核參考指引,內政部與勞動部各管什麼

首次發布: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保全業法現行版本修正日期是民國110年1月20日,那次只修正第10-1條保全人員資格。保全業法全文沒有工時、例假或工資條文;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依勞基法第84條之1、勞動部87年7月27日核定公告與審核參考指引,兩者在指引第二點銜接。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上的保全業法,現行版本的修正日期是民國110年1月20日。沿革顯示那一次是總統令修正公布第10-1條條文,也就是保全人員的消極資格;再前一次是108年6月21日修正第9條。〔推論〕保全人員的工作時間、例假、加班費不在保全業法裡:保全業法管的是保全業的許可、設備、保險、保全人員的送審、資格與訓練,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工作時間的法源是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加上勞動部的核定公告與「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兩者的接點在指引第二點:勞雇約定書裡的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保全業法與勞基法第84條之1是什麼關係、哪些人在名單內,名單與程序見責任制適用哪些人;工時數字與薪資怎麼算,見保全每月288小時薪資,本文不重複。

兩部法各管什麼

項目保全業法勞基法第84條之1與勞動部指引
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第2條)中央為勞動部;直轄市、縣(市)為各該政府(勞基法第4條)
管什麼保全業許可與設備、責任保險、保全人員送審、資格與訓練、罰則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誰是保全人員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僱用前要檢附名冊送當地主管機關,合格後才僱用(第10條);不得擔任的情形見第10-1條指引第二點:約定書的保全人員應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工時與加班費沒有條文指引第四點定每日、每月上限;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給付延時工資

最新一次修正改了什麼

〔官方〕法規資料庫沿革:「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 條條文」。第10-1條第1項現行第1款是:「未成年或逾七十歲。」其餘各款是:曾犯特定罪名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一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整條另有但書:情形發生於92年1月22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第2項:「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的問答也以這一條回答擔任保全人員的年齡與其他限制。

(本文建議)查保全業法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的現行條文為準;尚未公布的修正草案不是現行法,本文沒有討論。

保全業法裡有什麼,沒有什麼

〔官方〕保全業法的條文內容如下:

  • 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3條:保全業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 第10條: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僱用前要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合格後才僱用;必要時可以先行僱用,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 第10-2條:「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違反者依第16條第1項第5款,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12條: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推論〕第12條的書面契約,是保全業與委託他的人(委任人)之間的契約,不是保全業與保全人員之間的勞動契約,也不是勞基法第84條之1要求的「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兩份文件不是同一份。〔推論〕本文逐條讀過保全業法全文,其中沒有規定每日或每月工作時數、例假、休假或工資的條文;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工時就回到勞基法這一套。

工時的法源怎麼串起來

〔官方〕勞基法第84條之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官方〕核定公告:勞動部現行84條之1工作者名單列有「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核定文號是87.7.27台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另有一列是「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98.6.26勞動2字第0980130491號公告。

〔官方〕指引:「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指引第二點:「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指引第四點寫的數字是: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240小時、延長工時上限48小時、總工時上限288小時;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小時。指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16日勞動2字第1000130894號函訂定,勞動部104年6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75號函修正發布,105年1月1日起實施。

〔官方〕這套彈性不是無限制。勞動部84條之1專頁(更新日期2026-01-01):這項規定「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勞動部2016年8月3日新聞稿也寫: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推論〕沒有書面約定、沒有核備,就回到勞基法第30條等一般工時規定。

保全業法有沒有納入勞基法

〔官方〕勞基法第3條第3項:「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官方〕勞動部2015年6月24日新聞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前於87年7月27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推論〕保全業法是管理保全業的特別行政法規,不是勞動條件法規,所以沒有納入勞基法這回事;保全人員是受僱者,勞動條件的問題適用勞基法,保全業法修了什麼,不會改變工時規定。本文查了勞基法第3條、勞動部84條之1專頁、指引與新聞稿、保全業法全文與沿革,查到官方載明的保全業與勞基法銜接的日期,是上面87年7月27日的核定公告;沒有查到把保全業指定為勞基法適用行業的另一份公告日期。個案在哪一天起適用哪些規定,請洽1955或當地勞工局。

遇到問題找哪個機關

  • 工時、例假、加班費、書面約定有沒有核備:勞動部寫明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各管道怎麼選,見1955、調解、勞檢怎麼分。
  • 保全公司有沒有許可、保全人員有沒有送審、有沒有受訓:保全業法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與各縣市政府,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第21條第1項)。(本文建議)不確定是哪一類問題時,先撥1955說明情形,由專線協助判斷該找哪個機關。

問答

最新保全業法是哪一年修的?

〔官方〕現行版本修正日期110年1月20日,修正的是第10-1條。法規資料庫上的條文以該站公告為準。

保全業法有規定保全人員一天做幾小時嗎?

〔推論〕沒有。工作時間見上面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與指引。

保全業法有規定保全人員最低薪資或加班費嗎?

〔推論〕保全業法全文沒有工資條文。最低工資依最低工資法,延長工時依勞基法第24條,算法見前面連結的288小時文章。

自己公司雇用的警衛,也受保全業法管嗎?

〔官方〕保全業法第3條:保全業指依本法許可並設立經營保全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84條之1名單另列「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與「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是兩列。〔推論〕保全業法管的是保全業及其僱用的保全人員;事業單位自己僱用的警衛是否適用指引,見前面連結的288小時文章對警衛問題的說明,個案請洽勞工主管機關。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保全業的設立許可、最低資本額、責任保險金額,本文沒有展開。
  • 各縣市對84條之1約定書的核備做法,請看當地勞工局公告。
  • 保全人員的月薪與加班費怎麼計算,見前面連結的288小時文章。

參考來源

  1. 保全業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 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之;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 一、未成年或逾七十歲。
    • 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
    • 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 保全業受任辦理保全業務,應訂立書面契約。
    • 五、違反第十條之二規定,對僱用之保全人員未依規定施予職前專業訓練或在職訓練。
    • 保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之。
    •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2. 保全業法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0-1 條條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34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 條條文
  3.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4. 現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勞動部 · 2026-11-08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 87.7.27 台勞動二字第032743 號公告
    •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 98.6.26 勞動2 字第0980130491 號公告
  5.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勞動部 · 2026-11-08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 年5 月16 日勞動2 字第1000130894 號函訂定發布
    • 勞動部104 年6 月24 日勞動條3 字第1040130875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七點;並自105 年1月1 日起實施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業經核定公告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 規定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得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雇主報核之勞雇約定書,其保全人員應確認屬保全業法所稱之保全人員。
    •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 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 日不得超過12 小時。2 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 小時。
    • 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 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 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 小時。
    • 人身保全及運鈔車保全,每4 週內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68 小時。
  6.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勞動部 · 2026-11-08
    • 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 更新日期:2026-01-01
  7. 勞動部發布修正後「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強化保障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勞動權益。勞動部 · 2026-11-08
    • 前於87年7月27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 發布日期:2015-06-24
  8.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允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適用之工作者進行檢討。勞動部 · 2026-11-08
    • 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 發布日期:2016-08-03
  9. 依現行法律規定,欲擔任保全人員有無年齡限制?有無其他限制規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2026-11-08
    • 依據「保全業法」第10條之1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92年1月22日「保全業法」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 (資料更新日期:1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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