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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舊制退休準備金不足怎麼辦?勞基法第56條: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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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6條: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儲存;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者,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違反第56條第1項依第79條第3項處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按月提撥(第56條第1項)

〔官方〕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

年底估算、3月底補足(第56條第2項)

〔官方〕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監督委員會

〔官方〕雇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監督之;委員會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罰則

〔官方〕第79條第3項:違反第56條第1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第78條第2項:違反第56條第2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提醒(本文建議)

想了解所屬公司提撥狀況,可詢問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的勞工代表。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項
    • 第78條第2項
    • 第79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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