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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死亡雇主要補償什麼?勞基法第59條:喪葬費5個月、死亡補償40個月平均工資與遺屬順位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59條第4款: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應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遺屬順位為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勞保等已由雇主支付費用之給付得抵充。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

第59條第4款: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官方〕。

遺屬受領順位

順位遺屬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官方〕

試算

平均工資4萬元:喪葬費5×4萬=20萬元;死亡補償40×4萬=160萬元;合計180萬元〔本文自行計算〕。平均工資依第2條第4款計算〔官方〕。

抵充

第59條本文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官方〕。所以實際由雇主另付的金額,要扣除雇主支付保費之勞保等給付〔推論〕。

常見問題

雇主沒幫員工保勞保怎麼辦?

第59條的補償責任不以投保為前提〔推論〕;可洽地方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本文建議)。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4款
    • 第59條本文但書、第4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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