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金是工資嗎?離職還領得到嗎?勞基法第29條與第2條經常性給與
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年度結算有盈餘,對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是否算工資看第2條是否屬經常性給與。本文整理離職、未滿一年的判斷要素。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為準。
第29條寫了什麼
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官方〕
條件有三個〔官方〕:
- 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
- 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列股息與公積金之後;
- 對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
條文沒有規定金額或比例〔官方〕。
年終是不是工資
第2條第3款把工資定義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官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把「年終獎金」列在「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以外的給與〔官方〕,因此年終獎金原則上不屬經常性給與〔推論〕。但名稱不是唯一決定因素,要看契約、工作規則與實際發放方式(本文建議)。
離職或未滿一年
- 第29條的要件是「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官方〕;年中離職或年中到職,是否符合「全年」要件,條文沒有直接規定比例發放〔推論〕。
- 如果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明訂年終金額、按比例發放或保證幾個月,則依約定請求〔推論〕。
常見問題
公司說今年虧損不發年終,合法嗎?
第29條以「有盈餘」為要件〔官方〕;沒有盈餘時第29條不課予發放義務〔推論〕。但若契約另有保證年終的約定,仍依約定(本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