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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班津貼算工資嗎?夜勤、輪班津貼屬工資性質,要計入加班費與平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點心性質的夜點費除外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勞動部94年令稱輪班津貼、夜勤津貼具有工資性質,2023年新聞稿說夜班津貼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夜點費若是給夜間輪班勞工買點心的費用則非工資。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推算〕〔本文自行計算〕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或算術,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只整理法條與勞動部函釋,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夜班津貼原則上算工資,只要它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官方〕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官方〕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把「輪班津貼」與「夜勤津貼」稱為「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勞動部2023年8月25日新聞稿寫:「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推論〕平均工資是工資總額算出來的,所以夜班津貼也會進到勞基法資遣費與勞基法退休金的計算基礎。例外是單純給夜間輪班勞工買點心的夜點費、因耽誤用餐給的誤餐費,勞動部說非屬工資。夜班津貼是不是法定必給的項目,見夜班津貼是法定的嗎;本文接著談算不算工資,以及對計算的影響。

先看這張表:夜班相關給與怎麼認定

給與勞動部的說法本文整理
夜班津貼符合工資定義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給付,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2023年新聞稿)算工資,計入加班費基礎
夜勤津貼、輪班津貼94年令稱這類給付「具有工資性質」算工資
夜點費(體恤夜間輪班勞工、給與購買點心的費用)非屬工資不算工資
誤餐費(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的餐費)非屬工資不算工資
取名叫夜點費或誤餐費,實質是輪班、夜勤津貼仍屬工資算工資

工資怎麼認定:看是不是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

〔官方〕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頁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是例舉各項屬於工資的給與,並非說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才算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該函也說明立法原意:「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官方〕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界定為十一款以外的給與:「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列出的十款有紅利、非經常性獎金、春節端午中秋節金、醫療補助費、服務費、賀禮慰問金、職業災害補償費、保險費、差旅費與交際費、工作服與作業用品及其代金,第十一款是「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推論〕這十款裡沒有夜班津貼、夜勤津貼或輪班津貼;本文引用的勞動部「工資認定與給付」頁與94年令,也沒有把這類津貼列為工資以外的項目,反而稱之為具有工資性質。

夜點費和夜班津貼差在哪

〔官方〕94年6月20日令的說明:「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令文接著說明,事業單位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的給付責任,這樣做欠妥;因此刪除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原有的夜點費、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官方〕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2026-04-21)也寫:雇主若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仍屬工資」。

〔推論〕所以看你的薪資單上寫的名稱沒有用,要看這筆錢的性質:每月固定、依輪班或夜班發給的,屬津貼;只是補貼夜間吃點心的費用、或因耽誤用餐而給的餐費,才是勞動部說的夜點費與誤餐費。是哪一種,勞動部說依個案認定,請回頭看公司的發放規定與薪資明細。

對加班費的影響: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要含夜班津貼

〔官方〕勞動部2023年8月25日新聞稿列出五類加班費違法態樣,第二類是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新聞稿寫:「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範疇。符合工資定義、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官方〕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來,勞動部澄清稿舉例:「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本薪30,000元、夜班津貼每月固定3,600元,月薪合計33,600元,依勞動部的算法: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3,600÷30÷8=140元。平日加班前2小時,每小時至少140×(1+1/3),2小時約373.33元。如果公司只拿本薪30,000元算,每小時工資額是125元,同樣2小時只有約333.33元,少了約40元。這個算例假設夜班津貼每月金額固定;津貼按夜班次數另計、每月金額不固定時,勞動部這兩份文件沒有舉例說明怎麼放進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請依勞動契約約定與薪資明細,向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官方〕違反第24條的處罰,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該款列有第22條至第25條的規定。加班費公式與倍率見平日加班費怎麼算。

對平均工資的影響:資遣費與勞基法退休金

〔官方〕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勞動部平均工資相關函釋引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一個月平均工資「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

〔推論〕夜班津貼是工資,前6個月領到的夜班津貼就在工資總額裡,會讓平均工資變高。

〔官方〕資遣費有兩套算法,看你適用哪一種退休金制度的年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的年資,第17條:「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年資,第12條:「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條例第3條:工資及平均工資的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官方〕勞基法退休金,第55條:「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超過十五年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退休條件見勞基法第53條、第54條,本文不討論。

〔本文自行計算〕假設前6個月每月工資都是33,600元(含夜班津貼3,600元),月平均工資33,600元;不含夜班津貼是30,000元。年資3年: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資遣費=33,600×1/2×3=50,400元,不含夜班津貼是45,000元,差5,400元;適用勞基法第17條的資遣費=33,600×3=100,800元,不含夜班津貼是90,000元,差10,800元。年資10年、適用勞基法退休金且符合退休條件:20個基數,33,600×20=672,000元,不含夜班津貼是600,000元,差72,000元。資遣費的完整算法見新制資遣費怎麼算,也可以用平均工資試算。

對勞退新制每月提繳的影響

〔官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1項:「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同條第5項:每月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條例第3條把工資定義依勞基法第2條。

〔官方〕勞保局(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06-07-10)寫:「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之月工(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等級填報。勞動部2026年1月30日新聞稿也說明,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括加班費、職務津貼、全勤獎金等,「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每月薪資總額因加班費或各項津貼不固定時,投保(提繳)單位「應以勞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申報」。

〔推論〕夜班津貼若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的工資,就屬月薪資總額的一部分,雇主申報月提繳工資時要計入。提繳工資如何對應分級表、有無申報不實,請查勞保局個人專戶或向勞保局確認。

問答

夜班津貼只有上夜班那幾天才有,也算工資嗎?

〔官方〕勞動部說明工資定義的重點是「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並非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推論〕依上夜班而發給的津貼,是上夜班這份工作的報酬,不因為不是每個月都有而當然被排除;每月金額不固定時怎麼計入加班費基礎,見前面的說明。

公司說夜班津貼不算加班費的基礎,合法嗎?

〔官方〕勞動部2023年新聞稿把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列為加班費的違法態樣之一,並說明符合工資定義的夜班津貼等給付,核計加班費時均應列入。有疑義請洽1955或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罰則見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公司把夜班津貼改名叫夜點費,就不算工資了嗎?

〔官方〕勞動部問答與94年令都說,把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的給付以夜點費、誤餐費名義發放,仍屬工資。名稱不是判斷標準,個案認定。

夜班津貼會影響離職時的資遣費和退休金嗎?

〔推論〕會。夜班津貼若屬工資,就在前6個月工資總額裡,進入平均工資;資遣費與勞基法退休金以平均工資為基礎。勞退新制則是雇主按月提繳到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提繳基礎是每月工資,見前一節。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夜班津貼有沒有、要給多少,是勞動契約或公司制度約定的事,勞基法沒有強制,見夜班津貼是法定的嗎。
  • 津貼按夜班次數另計、每月金額不固定時的算法,勞動部這兩份文件沒有舉例,本文沒有算。
  • 本文沒有判斷你的薪資單上哪一筆算工資;個案以勞動契約、公司規定與勞動部的認定為準。
  • 值日(夜)班怎麼算工作時間,見夜班津貼是法定的嗎;最低工資、勞保投保薪資與特休折算本文沒有討論。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 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 一、紅利。
    •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3.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本條例所稱勞工、雇主、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工資及平均工資之定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
    • 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 雇主應為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勞工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每月工資及前項所定每月執行業務所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月提繳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0日勞動2字第0940032710號令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2026-11-08
    • 核釋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
    •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屬該法所稱之工資。
    • 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 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
  5. 工資認定與給付勞動部 · 2026-11-08
    • 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 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 更新日期:2025-01-01
  6. 工資如何認定?雇主發放之全勤獎金、績效獎金、依工作地點遠近支給之交通補助費、夜點費及誤餐費等項目是否為工資?勞動部 · 2026-11-08
    • 夜點費及誤餐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與購買點心之夜點費,或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誤餐費,則非屬工資範疇。惟雇主若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仍屬工資。
    • 更新日期:2026-04-21
  7. 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勞動部 · 2026-11-08
    • 第二類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勞動部提醒,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 發布日期:2023-08-25
  8. 【澄清稿】有關加班費計算基礎疑義,勞動部特予說明。勞動部 · 2026-11-08
    • 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
    • 更新日期:2021-11-03
  9. 勞保局提醒提繳單位依規定覈實申報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2026-11-08
    • 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之月工(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
    • 其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3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再依照「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等級之金額填報。
    • 發布日期:2006-07-10
  10. 定期檢視勞工薪資調整,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覈實申報勞動部 · 2026-11-08
    • 另外若勞工每月薪資總額因加班費或各項津貼等不固定時,投保(提繳)單位應以勞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申報。
    • 均屬工作報酬,都應計入當月的月薪資總額計算。
    • 發布日期:2026-01-30
  11. 平均工資相關函釋勞動部 · 2026-11-08
    • 等於以勞工退休前6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6,較為簡易、準確及合理。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4月9日台83勞動2字第25564號函)
    • 更新日期: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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