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獎金算不算工資?影響加班費計算基礎
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查證2026-07-13):「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判斷津貼獎金算不算工資,關鍵在於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不是名稱是不是叫「獎金」「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函釋進一步指出,即使不符合「經常性給與」,仍可能是工資——重點看是否為勞務對價,個別項目仍需依個案事實認定。
為什麼津貼獎金的性質很重要
加班費是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計算基礎,這個基礎金額來自月薪除以240,而「月薪」的範圍認定就取決於哪些項目算是工資。如果某項津貼或獎金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出來的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會提高,加班費金額也會跟著提高;反之如果被排除在工資範圍外,加班費基礎會較低。
常見的判斷方向(一般性原則,非逐條函釋)
勞基法第2條第3款(law.moj.gov.tw,查證2026-07-13)逐字:「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勞動部全球資訊網「工資認定與給付」專頁另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逐字:「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查證2026-07-13)也就是說,就算某項給付不是「經常性」發放,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工資。
有爭議時怎麼辦
如果對薪資單上某項津貼或獎金是否應計入加班費基礎有疑義,可依上述官方定義與函釋原則自行初步判斷(是否為工作對價、是否為報酬性質);仍有疑義時,建議洽1955、勞動部官網或當地勞工局,取得針對個別給付項目的正式意見,避免僅憑一般性原則自行下結論。
常見問題
全勤獎金算工資嗎?
關鍵看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全勤獎金通常是因出勤工作而給付,較可能被認定為工資,但個別狀況仍屬個案認定,建議洽1955確認。
三節獎金(端午、中秋、年終)算工資嗎?
同樣屬於需要個案認定的事項,本批次未查證相關逐字規定,建議洽詢勞動部官網或1955。
如果公司把加班費包裝成「津貼」名義發放合法嗎?
名稱不是絕對判準,實質是否具工資性質才是關鍵,是否合法屬個案認定,建議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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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