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基法罰多少?第79條三級罰鍰:2萬至100萬、9萬至45萬、2萬至30萬
勞基法第79條把罰鍰分三級:違反工資、工時、休假等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違反第30條第5項或第49條第5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違反第7條、第16條、第19條、第70條等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並得加重至最高額二分之一。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三級罰鍰(第79條)
| 級別 | 違反條文(節錄) | 罰鍰 |
|---|---|---|
| 第1項 | 第21條第1項、第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1項至第3項、第6項、第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第49條第1項、第59條;違反第27條限期給付工資命令等 | 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
| 第2項 | 第30條第5項、第49條第5項 | 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 |
| 第3項 | 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6條、第19條、第28條第2項、第46條、第56條第1項、第65條第1項、第66條至第68條、第70條、第74條第2項 | 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
〔官方〕
注意:第79條第1項仍列有「第49條第1項」(女工夜間工作限制),但該項已經司法院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違憲,自110年8月20日起失效〔官方〕,不再據以處罰〔推論〕。
加重(第79條第4項)
〔官方〕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對照(本文建議)
- 欠薪、未付加班費、例假休息日、特休:屬第1項。
- 未置勞工名卡(第7條)、預告期間(第16條)、服務證明書(第19條)、30人以上未訂工作規則(第70條):屬第3項。
- 罰鍰是行政處罰,不等於勞工已拿回欠款;請款另走調解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