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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多久要請求?勞基法第61條: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離職不受影響,不得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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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61條:第59條職業災害補償之受領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第60條:雇主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時效與保護(第61條)

  • 〔官方〕「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官方〕「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官方〕勞工或其遺屬得開立專戶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補償與賠償(第60條)

〔官方〕「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推論〕補償是無過失責任,賠償是民事責任;已拿到的補償可從賠償中扣除,不是重複領。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115年3月起得受領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自得受領之日起算2年,至117年3月前後要行使(實際末日依民法期間計算,每一期補償的起算點可能不同)。

提醒(本文建議)

職災保險給付向勞保局申請,雇主補償依勞基法第59條,兩者關係見職災總覽。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0條
    • 第61條第1項至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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