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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後公司又招人,被裁的員工可以優先回去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再僱用性質相近工作應優先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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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歇業後重行復工,或主要股東(持有原事業單位一半以上股權、持有新公司50%以上股權)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招募員工時,亦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原則(第9條第1項)

〔官方〕「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

歇業後換公司(第9條第2項、第3項)

〔官方〕前項規定,於事業單位歇業後,有重行復工或其主要股東重新組織營業性質相同之公司,而有招募員工之事實時,亦同。

〔官方〕前項主要股東係指佔原事業單位一半以上股權之股東持有新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權。

政府獎勵(第9條第4項)

〔官方〕「政府應訂定辦法,獎勵雇主優先僱用第一項、第二項被解僱之勞工。」

什麼是大量解僱(第2條,節錄)

〔官方〕第2條第1項規定,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達一定人數門檻;例如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

怎麼用(推論)

〔推論〕被裁員後若發現原公司重新招募類似職缺,可以主動表達回任意願並保留招募廣告;權益受損時,先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詢問。

準備(本文建議)

  • 保留資遣通知與解僱計畫書
  • 留意原公司或關係企業的徵才資訊
  • 截圖保存招募廣告與日期

參考來源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9條第1項至第4項
    • 第2條第1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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