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公司成立工會,要幾個人?工會法第11條:30人以上連署發起;第7條:企業工會的勞工應加入工會
工會法第4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6條:工會分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第9條: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第11條:組織工會應有勞工30人以上連署發起,成立大會後30日內請領登記證書;第7條:企業工會之勞工應加入工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誰可以組工會(第4條)
〔官方〕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官方〕第4條第2項: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第3項: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
三種類型(第6條)
〔官方〕第6條第1項: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 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 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官方〕第6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人數與流程(第11條)
〔官方〕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
〔官方〕第11條第2項:籌備會應於召開工會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名冊,向其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請領登記證書。
〔推論〕公司內能連署的勞工不到30人,就無法發起企業工會;可以考慮加入或與其他公司勞工共同籌組產業工會、職業工會。
只能一個、而且應加入(第9條、第7條)
〔官方〕第9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官方〕第7條:「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
章程要寫什麼(第12條)
〔官方〕第12條列出章程記載事項共17款,包括名稱、宗旨、區域、會址、任務、組織、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會員權利義務、理監事名額與選任、會議、經費及會計、基金、財產處分、章程修改等。
雇主不得報復(第35條)
〔官方〕第35條第1項第1款: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籌組前(本文建議)
- 先清點同一廠場或事業單位內可連署的人數
- 籌備會成立後,依第11條期限送件
- 遇到不利待遇,保存證據並撥1955或洽地方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