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甲苯、稀釋劑等有機溶劑的工作要注意什麼?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20條:指定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第23條:禁止吸菸或飲食並明顯揭示;第26條:防護具不少於作業勞工人數;第27條、第28條:儲藏與空容器處理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條: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3項訂定;第2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第21條:作業主管決定作業方法、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等;第23條: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並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第24條、第25條:特定作業應供給輸氣管面罩或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戴用輸氣管面罩連續作業每次不得超過1小時;第26條: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第27條:室內儲藏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第28條:曾儲存之容器應密閉或堆積於室外;第29條:第3條附表一自115年7月1日施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第1條)與罰則
〔官方〕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7款:雇主應有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反第6條第1項者,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作業主管(第20條、第21條)
〔官方〕規則第2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官方〕第21條: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
不能在現場吸菸、吃東西(第23條)
〔官方〕第23條:「雇主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面罩(第24條、第25條)
〔官方〕第24條第1項: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或於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且作業時間短暫者,應供給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
〔官方〕第25條第2項:「雇主依前條及前項規定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防護具數量(第26條)
〔官方〕第26條:「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班有6人從事第25條所列作業,面罩至少要6副以上,而且各副都要保持性能與清潔。
儲藏與空桶(第27條、第28條)
〔官方〕第27條: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儲藏場所應有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並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官方〕第28條:「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施行日期(第29條)
〔官方〕第29條: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及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八條,自一百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現場自我檢查(本文建議)
- 對照安全資料表確認使用的是否屬有機溶劑
- 確認作業主管名單、禁菸禁食標示與面罩數量
- 空桶蓋好或移到室外指定位置
- 頭暈、噁心先離開現場就醫;有人倒下撥119,雇主未改善可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