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做作業環境監測嗎?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5條:中央空調室內作業場所每6個月監測二氧化碳、噪音85分貝以上每6個月監測噪音;第6條:高溫作業每3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監測計畫與結果應公告揭示;115年修正部分條文自116年1月1日施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第43條第2款;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3項、第4項、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條、第33條;勞動部115年6月12日修正發布,新增13項有害化學物質、監測結果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監測評估小組門檻由500人降為300人,部分規定自116年1月1日施行。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2條第1項: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第3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第43條第2款:違反第12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多久監測一次(第5條、第6條)
〔官方〕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第3款「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監測噪音一次以上。」
〔官方〕第5條第2項:第1款作業場所,雇主已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定實施二氧化碳檢驗測定者,得免監測。
〔官方〕第6條第1項第1款: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定高溫作業場所,「應每三個月監測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第2款:特定粉塵、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鉛等作業場所,應每六個月實施監測一次以上;勞工暴露濃度高於或等於容許濃度者,應每三個月實施監測一次以上。依第33條,第6條第1項第2款這段是自116年1月1日施行的新條文。
勞工看得到什麼(第9條、第12條)
〔官方〕第9條第3項:監測計畫,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第4項:雇主應於實施監測十日前,將監測計畫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官方〕第12條第1項:雇主訂定監測計畫及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第2項:監測結果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將監測結果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新制:116年1月1日施行的部分
〔官方〕第33條:第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至第3項、第13條、第16條、第21條等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官方〕第13條(依第33條自116年1月1日施行):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九十日內完成暴露評估報告;監測結果及暴露評估報告應保存十年,但屬附表六所列化學物質者,應保存三十年。
〔官方〕勞動部說明:本次修正新增1-溴丙烷、甲醛、環氧乙烷等13項有害化學物質納入定期監測;監測結果如達容許暴露標準以上者,監測頻率由每6個月縮短為每3個月;應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的事業單位規模,由勞工人數500人以上降低為300人。
〔推論〕今天(115年10月)查到的全國法規資料庫條文,已經是修正後版本;標示自116年1月1日施行的條文,在施行日前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判斷時要看日期。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某工廠4月10日完成噪音採樣:45日內通報,最晚約在5月25日;下一次噪音監測至遲在10月10日前完成,才符合每6個月一次以上。
想知道自己的環境(本文建議)
- 找公告欄或內部系統上的監測計畫與結果
- 看採樣點是不是你實際工作的位置
- 結果超過標準時,詢問改善措施與時程
- 透過勞工代表或職安人員提出疑問
- 長期沒有公告,可洽1955或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