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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直接開除不給資遣費嗎?勞基法第12條6種情形與知悉後30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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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勞工有虛偽意思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緩刑未易科、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或洩密、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曠工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除第3款外須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依第18條不發資遣費及預告工資。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6種情形(第12條第1項)

〔官方〕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0日期限(第12條第2項)

〔官方〕「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2項列舉第1、2、4至6款,第3款不在30日期限內〔官方〕;其他各款超過30日才終止,合法性會受質疑〔推論〕。

不發資遣費(第18條)

〔官方〕依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情節重大怎麼判斷

〔推論〕第4款的「情節重大」條文沒有定義,依違規行為的性質、對事業的影響個案判斷;工作規則寫了不等於就一定合法。

被開除後(本文建議)

索取書面終止理由與日期,計算是否超過知悉後30日;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依第19條要求服務證明書。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2條第1項、第2項
    • 第18條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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