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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的皮帶、齒輪沒有護罩合法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傳動帶等應有護罩、護圍;第44條、第45條:每台機械設動力遮斷裝置,顯著危險者設緊急制動;第56條:鑽孔機不得戴手套;第57條:掃除、上油、修理前停機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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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傳動帶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第44條: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加工用機械應置於勞工無須離開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並不因接觸振動致驟然開動。第45條:具顯著危險之動力機械,應設置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第56條: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告知及標示不得使用手套。第57條:機械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應停止運轉及送料、上鎖及設置標示、訂定危害防止計畫、釋放殘壓;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設護罩或使用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第58條:捲入點、電腦數值控制等自動化機械危險部分應設護罩、護圍或連鎖安全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款: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傳動部位要有護罩(設施規則第4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3條第1項:「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第2項: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第3項:「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官方〕第58條: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磨床或龍門刨床之衝程部分、直立式車床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帶鋸、「電腦數值控制或其他自動化機械具有危險之部分」,應設置護罩、護圍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等設備。

每台都要能斷電、能急停(第44條、第45條)

〔官方〕第44條第1項:「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第2項: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扭絞等加工用機械,動力遮斷裝置應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第3項: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動等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官方〕第45條: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

鑽孔機不能戴手套(第56條)

〔官方〕第56條:「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之虞者,應明確告知及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並使勞工確實遵守。」

〔推論〕手套被旋轉刃具捲入時會把手一起帶進去,所以這類作業反而禁止戴手套。

清潔、上油、維修前(第57條)

〔官方〕第57條第1項:機械、設備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以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防止誤操作起動或誤送料,並設置防止落下物之安全設備。

〔官方〕第2項:作業前應訂定危害防止計畫,使作業勞工周知,內容包括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作法、作業許可程序、作業安全檢點方法。第3項:有彈簧、液壓、氣壓或真空蓄能等殘壓者,應採釋壓、關斷或阻隔等措施。

〔官方〕第4項:工作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護圍等安全設施或使用不致危及勞工身體之足夠長度之作業用具。

對照現場(推論)

〔推論〕輸送帶的帶輪外露、員工清理卡料時沒停機:同時涉及第43條護罩與第57條停機上鎖。

〔推論〕CNC加工中心開門仍可運轉:屬第58條第5款,應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門。

上工前(本文建議)

  • 開機前確認護罩都裝回原位
  • 清卡料一律先按停止、上鎖掛牌
  • 鑽床、截角機作業不戴手套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1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3條
    • 第44條
    • 第45條
    • 第56條
    • 第57條第1項
    • 第57條第2項
    • 第57條第3項
    • 第57條第4項
    • 第5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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