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設職安單位、職安人員和職安委員會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之1:第一類事業100人以上設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300人以上設一級管理單位;第3條:依規模置管理人員;第10條至第12條:委員會7人以上、勞工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3條第1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事業依風險分為第一類(顯著)、第二類(中度)、第三類(低度);第2條之1:第一類100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300人以上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第3條第1項:依附表二置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第2項:第一類100人以上為專職、第二類300人以上至少一人專職;第3條之2:人數含承攬人、再承攬人勞工;第4條:未滿30人雇主或代理人可經訓練擔任業務主管;第8條:代理不得超過3個月,30人以上人員離職應報備查;第10條至第12條:委員會設置、組成、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紀錄保存3年。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1項:「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第5項:規模、性質、組織、人員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官方〕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3條第1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先看事業分類(管理辦法第2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第三類事業「具低度風險者」。第2項:各款事業之例示,如附表一。
管理單位(第2條之1)
〔官方〕第2條之1第1項: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位」。
管理人員與人數怎麼算(第3條、第3條之2、第4條)
〔官方〕第3條第1項: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第2項: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第3項: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
〔官方〕第3條之2第1項:勞工人數之計算,包含原事業單位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於同一期間、同一工作場所作業時之總人數。
〔官方〕第4條: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雇主或其代理人經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合格,得擔任該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屬第二類及第三類事業且勞工人數在五人以下者,得由丁種業務主管訓練合格之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
〔官方〕第8條: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其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其人員離職時,應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第10條至第12條)
〔官方〕第10條:適用第2條之1及第6條第2項規定之事業單位,應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官方〕第11條第1項: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第2項: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第4項: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兩者皆無者由勞工共同推選。
〔官方〕第12條第1項:「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審議教育訓練、作業環境監測、職業災害調查報告等事項;第2項:審議等事項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三種情境(推論)
〔推論〕金屬製品廠若屬附表一第一類事業、自有勞工90人、廠內長期有承攬人勞工15人同時作業:依第3條之2合計105人,達第2條之1第1款的100人門檻,要設專責一級管理單位、管理人員專職,並依第10條設委員會。
〔推論〕第二類事業250人:未達第2條之1第2款的300人,不必設一級管理單位,但仍須依第3條及附表二置管理人員。
〔推論〕20人的小公司:依第4條,雇主本人受業務主管訓練合格即可擔任業務主管。
檢查自家公司(本文建議)
- 先對照附表一確認事業屬第幾類
- 人數要把同期同場所的承攬人勞工算進去
- 委員會每季一次,會議紀錄留存3年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