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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扣薪水當罰款或賠償嗎?勞基法第22條全額給付與第26條禁止預扣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第22條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另有約定者除外。本文整理兩條的界線與罰則。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為準。

兩個條文

  •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官方〕
  • 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官方〕

第26條沒有「另有約定」的但書〔官方〕。因此即使契約或工作規則寫了扣薪罰則,以預扣工資方式充作違約金或賠償,仍與第26條文字衝突〔推論〕。

情境對照

情境相關條文說明
勞保、健保自付額、所得稅扣繳第22條第2項但書「法令另有規定」依法令代扣〔推論〕
員工書面同意的福利金、借支扣還第22條第2項但書「另有約定」屬雙方約定〔推論〕;同意範圍以書面為準(本文建議)
遲到、績效不佳扣罰款第26條屬預扣作違約金〔推論〕
損壞公司財物,從薪水先扣賠償第26條屬預扣作賠償費用〔推論〕;雇主可另依民事途徑請求〔推論〕

遲到的時間本來就沒有提供勞務,按比例不給付該段工資,和罰款不同〔推論〕;超過比例的扣款才是問題所在(本文建議保存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比對)。

罰則

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至第25條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官方〕。違反第26條則依第78條第2項,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官方〕。第80條之1規定裁處後應公布事業單位名稱並限期改善〔官方〕。

怎麼處理(本文建議)

  1. 保留薪資明細(第23條雇主應提供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官方〕。
  2. 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常見問題

契約有寫違約扣薪,我簽了還能主張嗎?

第26條沒有約定排除的但書〔官方〕,約定以預扣工資方式處理,與條文衝突〔推論〕。違約金本身是否有效是另一個民事問題(本文建議洽詢法律扶助或律師)。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2條第2項全額直接給付及但書
    • 第26條禁止預扣
    • 第23條工資明細
    • 第79條第1項第1款罰鍰
    • 第80條之1公布與限期改善
    • 第78條第2項違反第26條罰鍰9萬至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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