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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大量解僱還欠薪,老闆會被限制出國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依人數達300萬至2000萬元,限期未清償得禁止出國

首次發布: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依僱用人數積欠總額達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歇業而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終止契約者亦同。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門檻(第12條第1項)

〔官方〕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僱用勞工人數積欠全體被解僱勞工之總金額
10人以上未滿30人新臺幣300萬元
30人以上未滿100人新臺幣500萬元
100人以上未滿200人新臺幣1,000萬元
200人以上新臺幣2,000萬元

歇業的情形(第12條第2項)

〔官方〕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總金額符合第2條及第1項各款規定時,同樣經限期清償、屆期未清償得禁止出國。

什麼是大量解僱(第2條,節錄)

〔官方〕例如同一廠場僱用未滿三十人者,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十人;三十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六十日內解僱逾所僱用人數三分之一或單日逾二十人。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僱用45人的工廠,60日內解僱20人(逾三分之一的15人),積欠20人資遣費與工資合計520萬元:人數屬30人以上未滿100人,門檻500萬元,已達。

勞工可以做的事(本文建議)

〔推論〕禁止出國是對負責人的強制手段,不是直接付款;欠薪部分另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並撥1955或向勞工局申訴。

參考來源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條第1項
    • 第2條第2項
    • 第12條第1項
    • 第12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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