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可以換補休嗎?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依工作時數1:1補休,期限屆滿未休要折發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發給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2條之1)
〔官方〕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官方〕「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三個重點
- 〔官方〕由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推論〕雇主單方規定加班一律補休,不符條文。
- 〔官方〕依工作時數計算,加班2小時就是補休2小時。
- 〔官方〕期限屆滿或離職未休完,依當日加班費標準發給。
罰則
〔官方〕未發給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違反第24條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時薪200元,平日延長工時2小時選補休,期限屆滿未休:依第24條第1項,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200×4/3≈533元。
準備(本文建議)
選補休時用書面或系統留紀錄,寫明時數與期限;離職前確認剩餘補休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