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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可以換補休嗎?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依工作時數1:1補休,期限屆滿未休要折發工資

首次發布: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未發給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32條之1)

〔官方〕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官方〕「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三個重點

  1. 〔官方〕由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推論〕雇主單方規定加班一律補休,不符條文。
  2. 〔官方〕依工作時數計算,加班2小時就是補休2小時。
  3. 〔官方〕期限屆滿或離職未休完,依當日加班費標準發給。

罰則

〔官方〕未發給者依違反第24條論處;違反第24條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時薪200元,平日延長工時2小時選補休,期限屆滿未休:依第24條第1項,前2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2×200×4/3≈533元。

準備(本文建議)

選補休時用書面或系統留紀錄,寫明時數與期限;離職前確認剩餘補休時數。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4條第1項
    • 第32條之1
    • 第79條第1項第1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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