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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連續上班14天、12天合法嗎?一般最多連上6天,指定行業調整例假最多12天,連上6天的加班費怎麼算

首次發布: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一般工時、2週與8週變形工時下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連上14天不合法;指定行業依第36條第4項調整例假,勞動部手冊寫至多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連上6天沒有另給的連續加班費,休息日出勤依第24條第2項另再加給。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推算〕〔本文自行計算〕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或算術,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連續上班14天,在一般工時、2週變形工時、8週變形工時下都不合法;連續上班12天,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行業、完成程序並調整例假時才可能合法。〔官方〕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官方〕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說明例假調整時寫:「惟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推論〕連續14天必然包含至少一個完整的七日週期沒有例假,落在上面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的範圍,也超過手冊寫的12日上限。四週變形工時另外看,見下文。至於連上6天的加班費,沒有因為連續6天而另給的加班費,要看第6天是哪一種日子,見後面的算例。本文延伸自連續上班最多幾天?七休一原則說明,只補那篇沒有展開的14天、12天與連上6天的工資。

先看這張表:不同制度的連續上班上限

制度官方文件寫的連續上班上限依據
一般工時(每7日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2-3條;勞動部「例假、休息日安排」頁
2週變形工時每7日至少1日例假;原則不得連續工作6日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1款;勞動部簡報
8週變形工時每7日至少1日例假;原則不得連續工作6日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勞動部簡報
4週變形工時勞動部簡報:勞工可不受連續工作逾6日之限制;每2週內至少2日例假、每4週內例假及休息日至少8日;官方文件沒有給連續天數上限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勞動部簡報
指定行業調整例假(第36條第4項)至多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個別行業公告的條件可以更嚴《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附錄三
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被停止後補假原則:工作結束即補假1日;例外:協商同意得於7日內補假,經工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得協商於30日內補假;仍不得連續工作逾13日勞動部「例假、休息日安排」頁
第84條之1核定公告的工作者不受第36條限制,工時、例假由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並報核備勞基法第84條之1

七休一的週期怎麼算

〔官方〕勞基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施行細則第22-3條把例假的週期寫成「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官方〕勞動部問答說明週期的起訖:「每1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並舉例:「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115年為例,每一週期依序為3月16日至3月22日、3月23日至3月29日。」

〔官方〕同一則問答說明例假與休息日的差別:「例假」屬強制性規定,目的是適當中斷勞工連續多日的工作;例假的合法出勤要件僅限勞基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休息日的出勤較為彈性,需要勞工同意。

〔官方〕勞動部另一則問答說明,雇主要在週間更動休息日,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須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的要件。

連續上班14天:為什麼一般制度下不合法

〔推論〕週期依曆固定,每7天一格。連續14天的任何一段,一定完整涵蓋至少一格七日週期;那一格裡如果沒有例假,就違反第36條第2項第1款「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的要求(2週變形工時)或第1項的規定(一般工時)。8週變形工時同樣是每7日至少1日例假。

〔推論〕即使是下一節的指定行業調整例假,第36條第4項允許的也只是「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不是取消每個週期要有1日例假。所以調整後兩個例假之間最多隔12天,14天仍超出。

〔官方〕例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被停止的情形,勞動部頁面寫:停止例假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須給予勞工補假休息;補假的原則是工作結束即給予補假1日;例外是「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於7日內另行補假;或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於30日內另行補假,惟仍不得連續工作逾13日」。也就是說,7日內補假要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延到30日內要經工會同意或團體協約載明。〔推論〕連續14天也超過這個13日上限。

〔推算〕下面把12天的來源畫出來:假設週期是星期一至星期日,第1個週期的例假調到星期一、第2個週期的例假調到星期日。兩個例假之間,從第1個週期的星期二起,到第2個週期的星期六止,連續是12天,這12天裡原本的休息日也上班。這種安排只有在下一節的條件都具備時才合法。

連續上班12天:只有指定行業、完成程序才可能

〔官方〕勞基法第36條第4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第5項:「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官方〕施行細則第22-1條第3項說明備查的時間: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來不及的,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官方〕勞動部《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114年版,2025)的例假彈性調整說明:「特殊情形發生有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之必要者,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惟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官方〕哪些行業可以調整,勞動部頁面說明,指定行業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並同意後,再報請勞動部公告;該頁列出的最新一份是110年5月20日公告修正的版本。手冊附錄三列有行業與調整條件,附錄也寫明:「上開指定適用型態、條件及行業範圍之最新資料,請依勞動部網頁公告為準。」

〔官方〕條件可以比12日更嚴。手冊附錄三記載,汽車客運業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在年節等應放假之日因應公眾生活便利時,要符合:「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九日。」附錄三另有行業的條件是限制調整次數,例如「其調整次數,每年不得逾六次」。

〔推論〕所以公司說自己是特殊行業、可以連上12天,要同時成立:公司所屬行業在勞動部公告名單內、符合該行業的調整條件、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的還要備查。少一項,就回到一般的不得逾6日。

四週變形工時:可不受連續工作逾6日的限制,但官方沒有給天數上限

〔官方〕勞基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官方〕勞動部簡報(工時常見疑慮說明)明文寫:「另雇主依法實施4週彈性工時者,其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勞工可不受連續工作逾6日之限制」。簡報的比較表也一致:2週與8週變形工時的例假欄註明原則不得連續工作6日,4週變形工時只寫每4週至少8日、每2週至少2日例假。勞動部「例假、休息日安排」頁的寫法是:「除了實施四週彈性工時的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並且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

〔官方〕哪些行業可以實施:手冊寫明,第30條之1限於勞動部指定的行業,雇主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手冊並寫目前包括「餐飲業」、「銀行業」等行業業經指定。勞動部〈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表的4週彈性工時欄,列有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醫療保健服務業、保全業、餐飲業、一般旅館業等行業,完整名單請看該表與手冊附錄一。簡報另在「常見適用行業」欄列出餐飲業、一般旅館業、綜合商品零售業,那是舉例,不是完整名單。

〔推論〕所以在四週變形工時下,不能拿七天內要有1天例假、不得逾6日來判斷,要看公司是不是指定行業、有沒有完成同意程序,以及自己被排進的2週期內例假落在哪幾天。勞動部手冊與簡報只寫可不受6日限制、每2週內至少2日例假,沒有寫連續工作最多幾天,所以本文不給天數;是否違法屬個案認定,請保留班表、出勤紀錄,向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四週變形工時本身怎麼運作,見四週變形工時怎麼運作。

連上6天的加班費怎麼算

〔推論〕勞基法第24條、第36條與勞動部加班費頁面,都沒有因為連續上班6天而另給加班費的規定。工資看每一天是什麼日子:

日子性質工資怎麼看
週一至週五約定的正常工作日月薪已含;每日8小時內沒有加班費,超過才依第24條第1項算延長工時
週六勞雇雙方排定的休息日出勤要經勞工同意,依第24條第2項另再加給
週日例假原則不得出勤;只有第40條的情形才能出勤,工資加倍發給並補假

〔官方〕休息日:勞動部問答寫,休息日的出勤「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另一則問答寫:「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官方〕休息日的加給標準,勞動部頁面:「加班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勞動部加班補休問答另列: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官方〕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怎麼來,勞動部澄清稿舉例:「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勞動部2021年4月13日新聞稿的休息日算例,月薪36,0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150元)、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算式為「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

〔本文自行計算〕沿用勞動部的算式,月薪36,000元、休息日出勤4小時:150×2×4/3=400,150×2×5/3=500,合計900元;出勤6小時:400+150×4×5/3(1,000)=1,400元。〔官方〕時薪制與日薪制也適用:勞動部2023年新聞稿寫,「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官方〕例假出勤的工資,勞動部頁面:「8小時以內部分,工資加倍發給。」「超過8小時的部分,工資按出勤時間加倍發給。」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第2項要求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官方〕違反第36條,可依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罰:「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該款列有第34條至第41條的規定。休息日加班費的完整算法與限制,見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例假出勤限制見例假出勤限制與工資。

問答

連續上班7天違法嗎?

〔官方〕一般工時、2週與8週變形工時,雇主除了依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調整例假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連續7天沒有例假,原則上落在這個限制內。是否適用指定行業的例假調整,或四週變形工時,要看公司的行業與程序,屬個案認定。請留存班表與出勤紀錄,向1955或當地勞工局確認。

公司說可以連上12天,怎麼確認是不是真的合法?

〔官方〕要查三件事:公司所屬行業是否在勞動部公告的第36條第4項指定行業名單內(勞動部「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頁有公告檔案);該行業公告的調整條件是否符合;是否經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否已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本文建議)可以向公司索取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紀錄,並向當地勞工局詢問是否已備查。

休息日我不想上班,公司可以強迫嗎?

〔官方〕勞動部問答寫,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且仍須遵守第32條第1項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程序。例假則不同,勞動部問答寫:「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連上6天,第6天一定是休息日嗎?

〔官方〕勞動部問答寫,例假與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推論〕連上6天時,哪一天算休息日,要看勞雇雙方的約定與班表;如果班表把第6天排為休息日,那一天出勤就適用休息日工資的標準。

連續上班6天、每天8小時,週工時超過40小時要不要算加班?

〔官方〕勞基法第30條第1項:「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第36條第1項把每7日中的2日定為例假與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依前述勞動部問答屬延長工作時間,依第24條第2項計給工資。〔推論〕連上6天、每天8小時的週期裡,其中一天落在休息日,那一天的工資看休息日標準;是否另有其他計算,依你的契約與班表而定,個案可用勞動部加班費試算系統或撥1955。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第84條之1核定公告的工作者(例如保全人員)不受第36條限制,連續工作天數由約定與勞動部指引決定,見保全人員薪資怎麼算。
  • 本文沒有判斷你的公司屬不屬於指定行業,也沒有認定任何一份班表合不合法。
  • 四週變形工時下連續工作的最大天數,勞動部手冊與簡報沒有寫,本文沒有給數字。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1-08
    •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3. 114年工時制度及彈性措施手冊(2025年版)勞動部 · 2026-11-08
    • 特殊情形發生有使勞工連續出勤逾6日之必要者,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勞工之例假,惟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 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九日。
    • 上開指定適用型態、條件及行業範圍之最新資料,請依勞動部網頁公告為準。
    • 因非可預期性或緊急性所需,其調整次數,每年不得逾六次
    • 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於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並符合下列規定:
    • 經勞動部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實施「4週彈性工時」制度。
    • 目前包括「餐飲業」、「銀行業」... 等行業,業經指定得適用前開規定。
  4.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勞動部 · 2026-11-08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本部已於110年5月20日公告修正(附件)。
    • 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本部公告。
    • 更新日期:2022-02-07
  5. 例假、休息日安排勞動部 · 2026-11-08
    • 以每7日為1週期,除了實施四週彈性工時的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並且不得連續工作超過6日。
    • 停止例假期間工資應加倍發給。
    • 事後須給予勞工補假休息:原則─停止假期工作結束即給予補假1日休息。例外─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於7日內另行補假;或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於團體協約載明,勞雇雙方得另行協商於30日內另行補假,惟仍不得連續工作逾13日。
    • 更新日期:2026-01-27
  6. 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勞動部 · 2026-11-08
    • 每1週期的起訖,由勞雇雙方議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且不得任意調動。
    • 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星期一至星期日為一週期,以115年為例,每一週期依序為3月16日至3月22日、3月23日至3月29日。
    • 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 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 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 更新日期:2026-04-23
  7. 休息日出勤是否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勞動部 · 2026-11-08
    • 至於雇主希望(個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當然也要徵得該名勞工之同意。
    • 雇主如有於週間更動休息日之需要,除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外,變動時,仍應符合「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之要件。
    • 更新日期:2026-04-23
  8. 工時常見疑慮說明(簡報)勞動部 · 2026-11-08
    • 每2週至少2天例假
    • 另雇主依法實施4週彈性工時者,其例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3款規定辦理,勞工可不受連續工作逾6日之限制
    • 常見適用行業
    • 餐飲業、一般旅館業、
    • 綜合商品零售業
  9. 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勞動部 · 2026-11-08
    • 現行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之行業
    •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 加油站業
    • 銀行業
    • 信託投資業
    • 資訊服務業
    • 綜合商品零售業
    • 醫療保健服務業
    • 保全業
    • 餐飲業
    • 一般旅館業
  10. 休息日加班費、例假出勤工資計算勞動部 · 2026-11-08
    • 加班在2小時以內,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
    • 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
    • 8小時以內部分,工資加倍發給。
    • 超過8小時的部分,工資按出勤時間加倍發給。
    • 更新日期:2025-09-05
  11. 加班補休規定勞動部 · 2026-11-08
    • 休息日出勤者,前2小時另再加給1又1/3,第3至8小時另再加給1又2/3,第9至12小時另再加給2又2/3
    • 更新日期:2024-12-31
  12. 【澄清稿】有關加班費計算基礎疑義,勞動部特予說明。勞動部 · 2026-11-08
    • 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
    • 更新日期:2021-11-03
  13. 5月1日「勞動節」為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勞動部 · 2026-11-08
    • 如於5月1日休息日出勤8小時,雇主應於原月薪之外,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公式: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
    • 發布日期:2021-04-13
  14. 五大常見加班費違法態樣,雇主須留意以免觸法!勞動部 · 2026-11-08
    •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
    • 發布日期: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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