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突發事件被叫回來上班?勞基法第40條:停止假期工資加倍並補假,24小時內報備
勞基法第40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假期;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且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0條)
〔官方〕「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官方〕「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涵蓋哪些假
〔官方〕第36條(例假、休息日)、第37條(國定假日等休假)、第38條(特別休假)。
三個義務
- 工資加倍發給〔官方〕
- 事後補假休息〔官方〕
- 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官方〕
罰則
〔官方〕第79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者,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日薪2,000元,國定假日因突發事件被停止假期出勤8小時:當日除原本照給的工資外,再加發一日2,000元,且之後要補假一日。加倍的實際計算方式,請以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提醒(本文建議)
天災停班不出勤的工資問題另見颱風假文章;第40條是雇主要求出勤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