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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企業工會幹部,辦會務可以請公假嗎?工會法第36條:無約定時理事長得請半日或全日,其他理監事每月50小時內;第28條會費由雇主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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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36條:工會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公假時數;企業工會與雇主無約定者,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第28條:入會費不低於一日工資、經常會費不低於當月工資0.5%,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工資代扣會費轉交工會。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會務公假(第36條)

〔官方〕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官方〕「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官方〕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什麼算會務(施行細則第32條)

〔官方〕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辦理會務的範圍包括:辦理該工會之事務,包括召開會議、辦理選舉或會員教育訓練活動、處理會員勞資爭議或辦理日常業務;從事或參與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舉辦與勞動事務或會務有關之活動或集會;參加所屬工會聯合組織舉辦之相關活動或集會;其他經與雇主約定事項。

會費與代扣(第28條)

〔官方〕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官方〕「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雇主不配合時

〔官方〕第35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第1款規定不得因勞工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為不利之待遇。

〔推論〕拒絕依法給予會務公假、拒絕代扣會費,是否構成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由裁決個案認定。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月薪4萬元的會員:經常會費每月至少4萬×0.5%=200元。其他理事每月公假上限50小時,以每日8小時計約6.25日。

準備(本文建議)

  • 先與雇主書面約定公假時數與申請方式
  • 每次請公假寫明會務內容與時間
  • 保存會員同意代扣會費的書面
  • 有爭議撥1955或洽勞工局

參考來源

  1. 工會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8條
    • 第35條第1項
    • 第3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2. 工會法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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