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不預告立刻離職還拿資遣費嗎?勞基法第14條6種情形與30日期限
勞基法第14條:雇主訂約時虛偽表示、暴行或重大侮辱、工作危害健康經通知改善無效、法定傳染病、不依約給付報酬、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準用第17條請求資遣費。第1款、第6款須自知悉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6種情形(第14條第1項)
〔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30日期限與但書(第14條第2項)
〔官方〕依第1款、第6款終止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不得終止的例外(第14條第3項)
〔官方〕第2款或第4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資遣費(第14條第4項)
〔官方〕「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推論〕依第14條離職,仍可請求資遣費;新制年資的計算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
怎麼做(本文建議)
以書面或訊息載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幾款終止、日期與事由,保留薪資單、勞保異動等證據;可同時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