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新公司會知道嗎?服務證明書只以職務與年資為主、勞保投保資料新雇主只能查自己單位的、背景調查與前公司回覆受就業服務法及個資法限制
勞保局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可查,新雇主只能查你在新公司的資料。服務證明書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雇主要記載終止契約事由須尊重勞工意願。新公司做背景調查或向前公司查詢,受就業服務法與個資法限制。2026-11-08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8,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也不教你面試怎麼回答;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直接回答:新公司不會因為勞保紀錄自動知道你被資遣。〔官方〕勞保局寫明,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查詢員工投保資料,「僅限提供員工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所以新雇主查得到的,是你在新公司的投保資料。〔官方〕服務證明書是你請求才發的文件,勞動部函釋要求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雇主要記載終止契約事由,勞動部說「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推論〕所以新公司知道什麼,主要取決於你交出去哪些文件、你同意讓對方查什麼;對方向前公司查詢或做背景調查,則受就業服務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限制。資遣後的勞保健保怎麼接,見資遣後勞保健保會不會斷保,本文只談誰看得到。
先看這張管道表
| 管道 | 官方規定怎麼說 | 本文整理 |
|---|---|---|
| 服務證明書 | 勞基法第19條:勞工請求,雇主不得拒絕;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工資為主 | 你交給新公司,對方才看到 |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勞動部:主要為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政府補助之證明 | 用途是向政府申請,與服務證明書不同 |
| 勞保投保資料 | 勞保局:僅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可查,投保單位只能查員工在該單位的資料 | 新雇主查不到你在前公司的投保資料 |
| 新公司向前公司查詢 | 個資法第20條:利用要在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例外含經當事人同意 | 依個案,見下文 |
| 新公司做背景調查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把「背景調查」列為隱私資料 | 受必要性與關聯性限制,見下文 |
服務證明書:寫什麼、不寫什麼
〔官方〕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勞動部2026年2月24日新聞稿:「不論勞工離職的原因是資遣、懲戒解僱、退休或自請離職等事項,雇主都應依照勞工的請求,盡速發給服務證明書。」違反者依第79條第3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要不到證明書怎麼辦,見離職證明公司可以不給嗎。
〔官方〕內容部分,勞動部服務證明書專頁(更新日期2021-11-24)引83年4月18日台勞資二字第25578號函:「服務證明書之內涵,法無明文規定。惟應以記載有關勞工在事業單位內所擔任之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同頁:服務證明書「其內容應以客觀事實為主,不可記載雇主之主觀判斷或不利於勞工之事項」。
〔官方〕勞動部2026年2月24日新聞稿進一步寫:「雇主如欲於服務證明書中記載前開函釋所列四項應記載事項以外的內容,例如:考績評價、終止契約事由、獎懲紀錄等,則應尊重勞工意願,方得為之,不得逕自登載。」同一則新聞稿說明,服務證明書「為求才的事業單位瞭解及評斷勞工工作資歷是否符合徵求條件的重要依據」。
〔推論〕合起來看:資遣是終止契約事由之一,雇主單方把「被資遣」寫進服務證明書,要先尊重你的意願;而新公司看到的服務證明書,上面有職務、年資與工資等客觀資料。證明書上到職與離職的日期,新公司看得到,這是年資的一部分。
〔官方〕如果證明書上記載不實:勞動部問答(更新日期2026-09-03)寫:「如雇主開立之離職證明書與事實不符,致勞工的權益受損,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另一份
〔官方〕勞動部問答:「服務證明書主要作為勞工日後求職時的職業資歷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係為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政府補助之證明」,兩者主要目的不同。非自願離職的定義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申請流程見非自願離職證明是什麼。〔推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你拿去向政府申請失業給付等用的,不是求職要交給新雇主的文件;要不要拿給別人,由你決定。
勞保投保資料:新雇主能查什麼
〔官方〕勞保局「保險年資及查詢投保資料管道」(最後更新日期2024-04-26)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投保單位查詢員工投保資料,僅限提供員工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勞動部2023年2月24日新聞稿說明投保單位的線上查詢範圍:「查詢投保單位最近5年的被保險人名冊及員工於該投保單位的歷次投保明細」。
〔推論〕你到職後,新公司成為你的投保單位,能查到的是你在新公司的加退保與投保薪資資料;前公司的加退保紀錄,不在新公司的查詢權限內。你本人可透過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自己的完整紀錄,登入方式見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登入。〔推論〕如果新公司請你自己提供勞保投保年資資料,那是你本人取得後交給對方,由你決定給不給。
新公司向前公司打聽,合法嗎
〔官方〕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5款:「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第20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書列有7種例外,包括「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經當事人同意」與「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第7條第2項:「經當事人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
〔推論〕前公司蒐集員工資料的目的是人事管理等;把你的在職表現、離職原因等資料提供給別家公司,屬於個資法所稱的利用,要看是否仍在原本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內,或符合第20條第1項的例外,例如你明確同意。本文沒有找到法務部或勞動部針對前雇主回覆新雇主查詢的專門函釋(查閱範圍:全國法規資料庫的個資法、就業服務法及施行細則、勞動部服務證明書與問答、法務部102年函釋),所以個案是否合法,要看資料內容、目的與有沒有經你同意判斷。
〔官方〕違反的後果,個資法第29條第1項:「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新公司做背景調查:就業服務法怎麼規範
〔官方〕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違反者依第67條第1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1條:隱私資料包括「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官方〕法務部102年12月5日法律決字第10200683900號函也引用上述規定,並說明:公司「同意書」載明得蒐集、處理、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應先看有沒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同函說明,就業服務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規定屬個資法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招募時被要求填的資料怎麼核對,見履歷表被問隱私資料怎麼核對。
〔官方〕資遣通報另有一條路: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要於離職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擔任工作、資遣事由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自離職日起三日內為之)。〔推論〕條文的通報對象是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沒有列新雇主。通報流程見資遣通報十日前怎麼辦。
問答
服務證明書上會寫我是被資遣的嗎?
〔官方〕勞動部函釋的內容以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終止契約事由屬於這四項以外的內容,雇主要記載須尊重勞工意願,不得逕自登載。個案的證明書寫了什麼,請以你拿到的文件為準;有疑義可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請求協處。
前公司不給我服務證明書,新公司要年資證明怎麼辦?
〔官方〕雇主不得拒絕,離職一段時間後才請求也一樣;勞動部服務證明書專頁引86年4月14日台勞資二字第015061號函,勞動契約終止後5年內向雇主請求,雇主不得拒絕。(本文建議)用訊息或電子郵件提出請求並留紀錄,被拒時向當地勞工局申訴,管道選擇見1955、調解、勞檢怎麼分。
新公司可以要求我簽同意書,讓他們向前公司查我的資料嗎?
〔官方〕就業服務法規範的是雇主不得「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要求提供非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且背景調查屬於施行細則列的隱私資料類別,須在必要範圍內並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法務部函說明單有同意書不能免責。〔推論〕同意書寫了什麼範圍、查哪些資料與職務有什麼關聯,是判斷重點。本文不替你決定簽或不簽,個案可撥1955或洽當地勞工局。
面試被問為什麼離職,一定要回答嗎?
本文查閱了就業服務法第5條與施行細則第1-1條、勞動部服務證明書與問答、法務部102年函釋,沒有找到專門規定面試時是否必須說明離職原因的官方文件。〔推論〕就業服務法規範的是雇主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離職原因算不算就業所需,條文沒有直接回答,須依個案認定;急迫或已有爭議的,請撥1955。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不教你面試怎麼回答離職原因,也不判斷哪一種說法對你有利。
- 離職後雇主在網路上公開你的資料、散布不實說法等情形,屬於另一種問題,本文沒有處理。
- 失業給付領取期間與新工作的銜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等),見失業給付怎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