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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期間可以拒絕推介的工作嗎?就業保險法第13條:工資低於失業給付或距離30公里以上仍可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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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13條: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工資低於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第14條:因傷病持證明無法參加,或參加職訓需變更住所顯有困難,不接受就業諮詢或職訓者,仍得請領。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推介工作(第13條)

〔官方〕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工資低於其每月得請領之失業給付數額。
  2. 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就業諮詢與職訓(第14條)

〔官方〕申請人對安排之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有下列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1. 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而無法參加者。
  2. 為參加職業訓練,需要變更現在住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顯有困難者。

〔官方〕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其請領失業給付期間仍得擇期安排。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依第16條第1項,失業給付按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官方〕;平均月投保薪資36,000元,失業給付為21,600元:推介工作月薪21,000元,低於21,600元,可拒絕而不影響請領。〔官方〕有受扶養眷屬者,依第19條之1每人加給10%、最多20%,比較基準是加給後的每月給付數額〔推論〕。

準備(本文建議)

〔推論〕不屬於第13條、第14條情形而拒絕,可能影響請領;拒絕前向就業服務站確認並留下紀錄。

參考來源

  1. 就業保險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3條
    • 第14條第1項、第2項
    • 第16條第1項
    • 第19條之1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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