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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不認職業病,可以申請職業病鑑定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有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審議時可請保險人逕送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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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5條:保險人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申請職業病鑑定;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5條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第5條:爭議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60日內申請審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先看期限:60日內申請審議(第5條)

〔官方〕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等對保險人依本章核定之案件有爭議時,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議,對於爭議審議結果不服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本文自行計算〕核定函10月1日送達,翌日10月2日起算第1天,第60天是11月30日。

兩種啟動鑑定的方式(第75條第1項、第2項)

〔官方〕保險人於審核職業病給付案件認有必要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官方〕被保險人對職業病給付案件有爭議,且曾經第73條第1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者,於依第5條規定申請審議時,得請保險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

〔推論〕勞工端要符合兩個條件:對給付案件有爭議,而且手上有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的職業病診斷。

鑑定會怎麼組成、會不會調查(第75條第3項、第76條)

〔官方〕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並依疾病類型由專家名冊中遴聘委員組成職業病鑑定會。

〔官方〕第76條:職業病鑑定會認有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職業病鑑定委員實施調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員參與。

認可醫療機構在哪(第73條)

〔官方〕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經其認可之醫療機構開設職業傷病門診、設置服務窗口,提供診斷、治療、醫療復健、職能復健等整合性服務。

準備(本文建議)

  • 到認可醫療機構的職業傷病門診取得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
  • 整理工作內容、暴露時間、作業環境照片或紀錄
  • 申請審議時書面寫明請保險人逕送職業病鑑定
  • 職災問題可撥1955

參考來源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條
    • 第73條
    • 第75條
    • 第76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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