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一年可以請幾天?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30日、住院2年內1年,30日內工資折半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普通傷病假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兩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癌症門診治療或懷孕安胎併入住院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領有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天數上限(第4條第1項)
- 〔官方〕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 〔官方〕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 〔官方〕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併入住院計算(第4條第2項)
〔官方〕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工資(第4條第3項)
〔官方〕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月薪36,000元(日薪1,200元),一年內請病假5日:5×1,200×1/2=3,000元,即病假期間仍領3,000元。
另外看(推論)
〔推論〕一年內未超過10日的病假,雇主不得因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另依同規則第9條之1(1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