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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很吵,雇主要做什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8小時日時量平均超過85分貝要給有效耳塞耳罩,超過90分貝要工程控制、縮短暴露;第300條之1:聽力保護措施紀錄留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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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機械設備發生之聲音超過90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暴露時間,使8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規定值,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140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115分貝之連續性噪音;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85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50%時,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第300條之1:應採取噪音監測、危害控制、防護具、教育訓練、健康檢查、成效評估等聽力保護措施,紀錄留存3年,100人以上應訂聽力保護計畫。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兩條線:85分貝與90分貝(第300條第1款)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0條第1款: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聲音超過九十分貝時,雇主應採取工程控制、減少勞工噪音暴露時間,使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不超過表列之規定值或相當之劑量值,且任何時間不得暴露於峰值超過一百四十分貝之衝擊性噪音或一百十五分貝之連續性噪音。

〔官方〕同款後段: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時,雇主應使勞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護具。

容許暴露時間表

〔官方〕第300條第1款第1目對照表:工作日容許暴露時間8小時對應90分貝(A權),6小時對應92分貝,4小時對應95分貝,3小時對應97分貝,2小時對應100分貝,1小時對應105分貝,二分之一小時對應110分貝,四分之一小時對應115分貝。

〔官方〕第300條第1款第3目:測定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時,應將八十分貝以上之噪音以增加五分貝降低容許暴露時間一半之方式納入計算。

〔本文自行計算〕從表上看,每增加5分貝,容許時間減半:90分貝8小時、95分貝4小時、100分貝2小時、105分貝1小時。

〔本文自行計算〕若某台機器旁量到100分貝,依表一天最多2小時;整天站在旁邊工作8小時,是容許值的4倍。

〔官方〕第300條第4款:「噪音超過九十分貝之工作場所,應標示並公告噪音危害之預防事項,使勞工周知。」

聽力保護措施(第300條之1)

〔官方〕第300條之1第1項:雇主對於勞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超過八十五分貝或暴露劑量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工作場所,應採取下列聽力保護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噪音監測及暴露評估。二、噪音危害控制。三、防音防護具之選用及佩戴。四、聽力保護教育訓練。五、健康檢查及管理。六、成效評估及改善。

〔官方〕第300條之1第2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聽力保護計畫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法律依據與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雇主對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這邊

〔推論〕耳塞耳罩發了就要戴;長期在高噪音環境工作,健康檢查的聽力結果要留意,有異常可請醫師評估,並和雇主討論調整工作。

覺得太吵時(本文建議)

  • 請雇主說明最近一次噪音監測的結果
  • 確認拿到的是適合的耳塞或耳罩,並學會正確戴法
  • 雇主不改善,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申訴後不得被報復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00條第1款、第4款
    • 第300條之1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2.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8款
    • 第43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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