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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永久居留外國人也有勞退新制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及特定外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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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1項: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與在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台工作之外國人及陸港澳人士、離婚或配偶死亡後依法得繼續居留工作者、經許可永久居留且在台工作之外國人;依私立學校法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第2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得自願提繳。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強制適用的人(第7條第1項)

〔官方〕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1. 〔官方〕本國籍勞工。
  2. 〔官方〕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3. 〔官方〕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4. 〔官方〕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可以自願提繳的人(第7條第2項)

〔官方〕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怎麼看(推論)

〔推論〕第1項的前提是適用勞動基準法;外籍人士只有符合第2款至第4款身分時才在適用範圍內,一般持工作簽證的外國人不在第1項列舉中。

〔推論〕外籍配偶離婚後若依法仍得居留工作,依第3款繼續適用,雇主不能因此停止提繳。

準備(本文建議)

  • 外籍配偶到職時提供居留證明
  • 到勞保局個人網路服務查詢提繳紀錄
  • 雇主未提繳,可撥1955或向勞保局反映

參考來源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7條第1項、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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