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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後公司可以終止契約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只有3種情形可預告終止;第85條勞工可主動終止;第88條職災未認定前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可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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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非有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核定、醫療終止後經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天災事變不可抗力報經核定,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第85條:勞工於身心障礙不堪勝任、事業單位改組轉讓致消滅、雇主未協助復工或安置等情形可終止;第86條:依情形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第88條:職災未認定前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第93條:違反者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雇主只有3種情形可以預告終止(第84條)

〔官方〕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1項:「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官方〕第84條第2項:「雇主依前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時,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勞工。」

〔推論〕「業務緊縮」「不能勝任」這類一般資遣事由,不在第84條之內;第1款、第3款都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勞工可以主動終止(第85條)

〔官方〕第85條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經醫院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雇主未依第67條第1項規定協助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適當之工作;對雇主依第67條第1項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錢怎麼算(第86條)

〔官方〕第86條第1項:雇主依第8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或勞工依第85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但勞工同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官方〕第86條第2項:雇主依第84條第1項第2款,或勞工依第8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按勞工工作年資,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及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公司換老闆(第87條)

〔官方〕第87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還沒認定是不是職災(第88條)

〔官方〕第88條:「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推論〕認定期間先用普通傷病假,不代表放棄職災主張;認定為職災後,改以公傷病假處理。

罰則(第93條)

〔官方〕第93條:雇主違反第86條第1項或第2項,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退休金、資遣費;違反第84條第2項,未準用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違反第88條,未予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或公傷病假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和勞基法第13條一起看

〔推論〕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另規定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兩部法律都適用時,雇主要同時符合。

收到終止通知時(本文建議)

  • 問清楚雇主依第84條哪一款,要求看主管機關核定文件或醫院認定證明
  • 職災認定前請假,用書面或系統紀錄申請,保留回覆
  • 可撥1955、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

參考來源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84條
    • 第85條
    • 第86條
    • 第87條
    • 第88條
    • 第93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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