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請假期間公司可以解僱我嗎?勞基法第13條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公傷病假與原領工資補償
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59條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給公傷病假;第59條第2款醫療中不能工作按原領工資補償。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不得解僱(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官方〕
但書: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官方〕。
公傷病假與全勤
-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官方〕。
- 同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請公傷病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官方〕。
醫療期間的工資補償(第59條第2款)
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官方〕。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官方〕。
第59條本文但書: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官方〕。
罰則
違反第13條者,依勞基法第78條第2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官方〕。
常見問題
公司說我是自己請病假,不是公傷病假?
是否屬職業災害,涉及事實認定〔推論〕;可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認定,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本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