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特休沒休完怎麼辦?未休工資的「一日工資」怎麼算、何時要發:勞基法第38條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曆年制12月31日結算、遞延、離職)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休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一日工資的算法與發放期限。本文整理曆年制12月31日年度終結怎麼結算、月薪制一日工資怎麼除以30、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放、遞延到次年的算法,以及離職與年終獎金不能抵充的官方說明。
標示說明:〔官方〕是法規或主管機關網頁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不是官方說法;〔本文自行計算〕是本文依公式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查證日2026-11-07,不是法律意見,也不判斷個案;個案可撥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或洽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
公司若約定特休以曆年制(1月1日至12月31日)計算,年底就是結算點。特休有幾天,見特休到底有幾天;週年制與曆年制怎麼選,見特休週年制與曆年制差在哪。本文只談沒休完的日數,錢怎麼算、什麼時候要給。
先看對照表
| 情形 | 規定 | 出處 |
|---|---|---|
| 年度終結,特休沒休完 | 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次一年度的日數除外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
| 遞延後,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沒休完 | 雇主應發給工資,按原特休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的基準計發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
| 契約終止(不論離職或資遣),特休沒休完 | 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的工資 |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
| 一日工資 |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月薪制為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 | 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
| 年度終結的發放期限 | 契約約定的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 | 施行細則第24條之1 |
什麼時候是「年度終結」
〔官方〕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1項:「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前條(第24條)第2項列出勞雇雙方協商後可以行使特休的期間:受僱當日起算的每一週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
〔推論〕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2026年的年度終結日是2026年12月31日。採週年制,年度終結是每一個到職週年的屆滿日;採會計年度或學年度,是該年度屆滿日。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2-12-02)也寫:約定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的特休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者外,「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一日工資怎麼算
〔官方〕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1款:
- 「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 一日工資是勞工的特休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的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官方〕勞動部常見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1)把月薪制的算法寫成:月薪制的全時勞工,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作為1日工資。
〔官方〕勞動部「特別休假未休工資」頁面(頁面更新日期2025-09-05):「折發工資的金額,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為準(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的工資)。」所以延長工時的加班費與假日出勤加給,不算在一日工資的基礎裡。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03)把計算錯誤列為NG態樣:「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推論〕全勤獎金、職務加給等屬於工資的項目,是否在該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內,要看薪資單;個案請洽1955。
〔本文自行計算〕曆年制,2026年12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合計33,000元,未休特休4日:一日工資33,000÷30=1,100元,未休工資4×1,100=4,400元。同一個月另有加班費5,000元,依勞動部頁面不算在33,000元裡面。
什麼時候要發
〔官方〕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契約終止,依第9條規定發給。第9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03)舉例: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年度終結應結算的特休未休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加30日是2027年1月30日。
〔官方〕契約終止的發放時點,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2-04-19)寫:「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舉例:約定每月5日發薪,勞工2月20日離職且有6日特休未休,這6日工資如果沒有在離職當日發給,最晚3月5日要給付。
遞延到次一年度
〔官方〕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但書: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遞延的日數,「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遞延的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本文自行計算〕曆年制,2026年底剩3日,經協商遞延到2027年,2027年終仍沒休:這3日按2026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的一日工資基準計發,不是按2027年的薪資重算。若2027年請特休,先扣這3日。
〔官方〕勞動部2018年4月11日新聞稿(內文寫107年4月11日)進一步說明:遞延可以只約定未及一年的期間,屆期後也可再協商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而且「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官方〕遞延的前提是協商。勞基法條文寫「經勞雇雙方協商」;勞動部2022年12月2日新聞稿的寫法是「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勞動部2019年11月29日新聞稿則寫,事業單位「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
離職時怎麼算
〔官方〕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2-04-19):年度內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自請離職、被資遣),亦不論特休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的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採曆年制的公司,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與年資計算應給予的特休日數(勞動部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3)。
〔官方〕同一則新聞稿的例子:2021年3月1日到職、2022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特休為滿半年的3日加上滿1年的7日,共10日;滿1年的7日,「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滿1年後多出來的畸零月數,「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年終獎金不能抵、也不能事先一律折現
〔官方〕勞動部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1):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休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3-11-03):「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官方〕同一則新聞稿也列出另一個NG態樣: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都直接折發工資。理由是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的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雇主還有哪些義務
〔官方〕勞基法第38條:特休期日由勞工排定;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休條件時告知勞工排定(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應於勞工符合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雇主應將每年特休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官方〕違反這些規定的罰則: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列有違反第34條至第41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新聞稿(發布日期2022-12-02)寫,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依法處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未休工資和平均工資、勞保投保薪資的關係
〔官方〕勞動部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1):契約終止時還沒休完的特休,雇主發給的未休日數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年度終結時發給的未休日數工資,有多少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
〔官方〕勞保局對照表(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0)把「不休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列為應列入月薪資總額。〔官方〕勞動部2022年1月28日新聞稿(標題「員工特休未休之工資,應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雇主依規定發給之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工保險之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於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因而造成被保險人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即應計入當月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申報。」該新聞稿與對照表都沒有說明發給當月計入的規則與最近3個月平均的規則如何並用,本文不代為推算,個案請洽勞保局(總機02-2396-1266)。
問答
公司說特休折現已經包含在年終獎金,可以嗎?
〔官方〕不行。勞動部問答與新聞稿都寫,雇主不得以年終獎金替代特休未休工資,也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
我是計時或部分工時,一日工資怎麼算?
〔官方〕勞動部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5-09-01):部分工時勞工的特休也依勞基法第38條辦理,年度可休時數得參考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的比例計給,「不足1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未休工資的一日工資,施行細則第24條之1只有「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的原則,以及月薪制除以30的算法;本文查到的官方頁面沒有另寫計時、計日、計件的換算公式,個案請洽1955或勞工局。
12月31日當天剛好離職,算年度終結還是契約終止?
這個邊界情形,本文查到的條文與勞動部頁面沒有直接舉例。兩者的發放期限不同:年度終結是約定工資給付日或30日內,契約終止是即結清、最晚原約定發薪日。個案請洽1955或勞工局。
特休沒休完,工資一定要用現金發嗎?
〔官方〕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寫的是「應發給工資」。勞基法第22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書寫,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遞延到次一年度,要經勞雇雙方協商。
公司沒有依期限發,怎麼辦?
(本文建議)先保留薪資單、特休明細與書面通知,向公司人事確認;公司不處理,撥1955,或向事業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勞工局申訴。調解、勞檢與1955的差別,見1955、調解與勞檢怎麼分。
可以用的官方工具
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依不同年度需求計算特休日數,網址由勞動部問答頁面(更新日期2026-04-23)提供。
這篇沒有處理什麼
- 特休有幾天、六個月與一年的天數是否分開給,見前面連結的特休天數一篇。
- 特休未休工資的所得稅處理,本文沒有查,請洽國稅局。
- 公務人員、教師的休假規定另有人事法令,請洽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