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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歲可以退休?勞基法第53條自請退休三種條件、第54條強制退休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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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得自請退休;第54條:雇主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不得強制退休。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自請退休(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官方〕:

款次條件
第1款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
第2款工作二十五年以上
第3款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

三款符合一款即可〔官方〕。第2款沒有年齡限制〔官方〕。

強制退休(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官方〕:

  1. 年滿六十五歲;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第54條第2項:65歲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擔任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官方〕。

退休金看你適用哪個制度

  • 舊制年資(勞基法):退休金依第55條計算,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官方〕。
  •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年滿六十歲得請領,年資滿15年以上可選月退或一次退,未滿15年請領一次退休金(勞退條例第24條)〔官方〕。
  • 選擇新制者保留的舊制年資,於依第53條、第54條終止契約時,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並於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勞退條例第11條第2項)〔官方〕。

常見問題

滿60歲但年資只有8年,可以自請退休嗎?

第53條第3款要求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官方〕,8年不符第53條〔推論〕。新制退休金的請領另依勞退條例第24條〔官方〕。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3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2.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11條、第24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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