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扛40公斤以上算重體力勞動,休息有規定嗎?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以人力搬運或揹負40公斤以上物體、站立伐木、手工具鑽岩挖掘、人力拌合混凝土等13款;第3條: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20分鐘;第5條: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重體力勞動等對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授權訂定標準。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人力搬運或揹負40公斤以上物體、站立伐木、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鑽岩挖掘、坑內人力搬運、20公斤以上薄板壓延人力搬運、4.5公斤以上鎚敲擊、站立以鏟裝盛5公斤以上投料出料、熔融金屬攪拌除渣、10公斤以上鍛造人力固定搬運、雙人80公斤以上熔液澆鑄、人力拌合混凝土、人工拉力40公斤以上纜索拉線等;第3條: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20分鐘;第4條: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健康檢查及管理;第5條: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指導避免危害;第6條:改善作業方法、減低頻率、縮短距離、減少重量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第7條:原訂標準較優者從其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1項第2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9條第1項:「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亦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第2項:其減少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19條第1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什麼是重體力勞動(第2條)
〔官方〕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第2條第1款至第4款:「一、以人力搬運或揹負重量在四十公斤以上物體之作業。二、以站立姿勢從事伐木作業。三、以手工具或動力手工具從事鑽岩、挖掘等作業。四、坑內人力搬運作業。」
〔官方〕第2條第6款、第7款:以四點五公斤以上之鎚及動力手工具從事敲擊等作業;「站立以鏟或其他器皿裝盛五公斤以上物體做投入與出料或類似之作業。」
〔官方〕第2條第11款、第12款:「十一、以人力拌合混凝土之作業。十二、以人工拉力達四十公斤以上之纜索拉線作業。」其餘各款涵蓋薄板壓延、熔融金屬攪拌除渣、鍛造、澆鑄等作業。
〔推論〕搬家、建材上樓、農產品裝卸等工作,一件貨物40公斤以上而靠人力扛,就可能落入第1款;判斷看的是單件重量與作業方式,不是職稱。
每小時至少休息20分鐘(第3條)
〔官方〕第3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推論〕這20分鐘是法定的休息時間,與午休或勞動基準法第35條的休息規定不是同一件事;在重體力勞動期間,每一小時都要有。
健康、飲水與食鹽(第4條、第5條)
〔官方〕第4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官方〕第5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充分供應飲用水及食鹽,並採取必要措施指導勞工避免重體力勞動之危害。」
改善方向(第6條、第7條)
〔官方〕第6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作業頻率之減低、搬運距離之縮短、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
〔官方〕第7條:雇主原訂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優於本標準者,從其規定。
〔推論〕把一袋50公斤的材料改成兩袋25公斤、改用推車或升降設備,同時符合第6條的改善方向,也可能讓作業不再落入第2條第1款。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上午8時至12時連續人力搬運40公斤以上貨物:每小時休息不得少於20分鐘,4小時合計至少80分鐘休息,實際搬運最多160分鐘。
〔本文自行計算〕若同樣4小時都要完成同量工作,就要增加人手或改用機械,而不是取消休息。
在工作前(本文建議)
- 先問貨物單件重量
- 把每小時20分鐘休息排進班表
- 現場備好飲用水與鹽分補充
- 腰背不適時提出健康諮詢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