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可以要求調輕鬆一點的工作嗎?勞基法第51條:雇主不得拒絕、不得減薪
勞基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違反依第78條第2項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51條)
〔官方〕「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要件
- 〔官方〕妊娠期間。
- 〔官方〕事業單位內有較為輕易之工作。〔推論〕沒有較輕工作可調時,條文沒有要求雇主新設職位。
- 〔官方〕由勞工申請。
罰則(第78條第2項)
〔官方〕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保護
- 〔官方〕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產假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官方〕第50條: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怎麼提(本文建議)
以書面或訊息提出改調申請並附醫師建議,保留紀錄;被拒絕或被減薪時向地方勞工局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