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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還沒領就過世怎麼辦?勞退條例第26、27條: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10年內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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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月退休金者死亡,專戶賸餘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第27條遺屬順位: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第28條請求權10年。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誰能領(第26條)

  • 請領退休金前死亡: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官方〕。
  • 已領月退休金者,於平均餘命或請領年限前死亡: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官方〕。

遺屬順位(第27條第1項)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官方〕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官方〕。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官方〕。

沒人領的話(第27條第3項)

無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或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者,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歸入勞工退休基金〔官方〕。

期限與發放(第28條)

  •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官方〕。
  • 一次退休金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官方〕。

勞保是另一筆(本文建議)

勞保的喪葬津貼、遺屬年金依勞工保險條例另外申請,期限不同。

參考來源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6條
    • 第27條
    • 第28條
    •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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