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離職拿不到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8條:依第12條被解僱、第15條自行終止、定期契約期滿
勞動基準法第18條:依第12條(勞工有重大違規等情形)或第15條(特定性定期契約逾三年、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行預告終止)終止勞動契約者,及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8條)
〔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 〔官方〕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 〔官方〕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對照
- 〔官方〕第12條:勞工有訂約時虛偽意思表示、對雇主暴行或重大侮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故意損耗機器或洩漏秘密、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等情形,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 〔官方〕第15條:勞工依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三年後終止,或不定期契約勞工自行預告終止。
不在第18條的情形(推論)
〔推論〕勞工依第14條(例如雇主不依約給付工資)不經預告終止,依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可請求資遣費;定期契約依第9條第2項視為不定期契約者,期滿不再是第18條第2款的情形。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簽1年定期契約,期滿未續約離職:適用第18條第2款,不得請求資遣費。若期滿後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依第9條第2項第1款視為不定期契約,之後被資遣則另依第17條計算。
準備(本文建議)
離職證明或解僱通知上寫的條款會影響資遣費與失業給付,收到時先核對條號,有疑問撥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