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退保後才生病或生產,勞保還能給付嗎?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保險期間發生的傷病,退保後1年內仍可請領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保險期間懷孕且符合加保日數,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傷病(第20條第1項)
〔官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生育(第20條第2項)
〔官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個要件(推論)
- 〔推論〕事故(傷病或懷孕)發生在加保期間。
- 〔推論〕退保後一年內發生給付事由。
- 〔推論〕同一傷病或同一懷孕。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3月懷孕、6月30日離職退保、12月分娩:在退保後一年內,且懷孕發生在加保期間,若符合第31條加保日數,可請領生育給付。
準備(本文建議)
離職時保留加保紀錄與診斷證明;給付請領時效依第30條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