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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退保後才生病或生產,勞保還能給付嗎?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保險期間發生的傷病,退保後1年內仍可請領

首次發布:

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保險期間懷孕且符合加保日數,退保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傷病(第20條第1項)

〔官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生育(第20條第2項)

〔官方〕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第31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三個要件(推論)

  1. 〔推論〕事故(傷病或懷孕)發生在加保期間。
  2. 〔推論〕退保後一年內發生給付事由。
  3. 〔推論〕同一傷病或同一懷孕。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6年3月懷孕、6月30日離職退保、12月分娩:在退保後一年內,且懷孕發生在加保期間,若符合第31條加保日數,可請領生育給付。

準備(本文建議)

離職時保留加保紀錄與診斷證明;給付請領時效依第30條為五年。

參考來源

  1. 勞工保險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0條第1項、第2項
    • 第30條
    • 第31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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