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需要潛水,雇主要做什麼?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水深超過10公尺之潛水作業適用;第37條:應選任領有職業潛水訓練結訓證書或技術士證者;第38條:現場設置救援潛水員一名全程待命;第15條之1:深度超過30.5公尺且超過免減壓時間限制者應設置減壓艙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第2款、第4條、第15條之1、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7條之1、第38條、第39條第1項、第40條、第41條、第43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離岸風電海域作業安全指引(108-01-09)。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粉塵、化學品、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什麼時候適用(第2條)
〔官方〕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第2條第2款: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官方〕第4條:雇主僱用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作業時,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誰可以下水(第37條)
〔官方〕第37條第1項:雇主實施潛水作業所僱用之勞工,應選任持有職業潛水職類之職業訓練結訓證書、領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潛水人員技術士證,或於國外接受訓練並領有相當職業潛水之執照經報請認可者擔任。
〔官方〕第37條第2項第1款:水肺空氣潛水之潛水作業最大深度限制為三十九點六公尺(一百三十呎);水面供氣空氣潛水最大深度限制為五十七點九公尺(一百九十呎)。
〔推論〕休閒潛水的證照不等於這裡的職業潛水資格;要看是否屬第37條第1項所列的三種。
下水前的計畫與人力(第37條之1至第40條)
〔官方〕第37條之1: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前,應訂定潛水作業安全衛生計畫據以實施,內容包括潛水目的、作業環境、作業編組、人員名冊與資格、器具設備、作業時間、正常程序及緊急應變處理程序等。
〔官方〕第38條:「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作業現場應設置救援潛水員一名。」該救援潛水員應於潛水作業全程穿著潛水裝備,待命下水。
〔官方〕第39條第1項:應置潛水作業主管,確認安全衛生計畫、現場技術指揮、確認緊急時救起潛水人員之待命船隻與後送程序,作業前實施設備與人員檢點並保存紀錄五年,填具潛水日誌資料保存十五年。
〔官方〕第40條:作業前應備置必要之急救藥品及器材,並公告減壓艙所在地、潛水病醫療機構及醫師、海陸空運輸有關資訊、國軍或其他急難救援單位。第41條:作業場所有船隻進入等危害之虞者,應安排船舶戒護並設置警告旗誌、警示燈、錨標。
減壓艙與上浮(第15條之1、第43條)
〔官方〕第15條之1: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所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官方〕第43條: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氣供給空氣,正常上浮速率不得超過每分鐘九點一公尺(三十呎),潛水程序不得超過附表規定,並每次作成紀錄,保存五年。
〔官方〕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離岸風電海域作業安全指引”(108-01-09):勞工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作業,屬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潛水作業,應依該標準辦理;指引並列出救援潛水員全程穿著裝備待命下水、作業前公告減壓艙所在地與潛水病醫療機構等事項。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從水深27公尺依每分鐘9.1公尺上浮,不計減壓站停留,至少約27÷9.1≈3分鐘;有減壓需求時還要加上附表規定的停留時間。
懷孕女性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異常氣壓之工作」。
下水前(本文建議)
- 確認自己的證照屬於職業潛水資格
- 看過安全衛生計畫與緊急應變程序
- 確認救援潛水員已著裝待命
- 確認減壓艙與潛水病醫療院所的位置
- 身體不適就不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