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說用特休抵加班?加班費、加班補休和特別休假是三筆不同的帳
「那幾天就算你特休,加班就不用算了」把兩筆權利疊成一句。先認公司指的是加班補休,還是動用你的特別休假日數。
加班後主管說「那幾天給你休假,錢就不用算了」,聽起來像已經結案。先停下來認三個名詞:加班費、加班補休、特別休假。三個都可以讓人「不用來上班」,但法律來源不同,對帳方式也不同。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特休拿來抵加班」這句話要先拆開。加班補休怎麼換算時數與屆期未休,見既有加班補休知識庫,本頁不重寫公式。未休特休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怎麼發給工資,見未休特休折現。休息日加給怎麼分段,回休息日加班費怎麼算。
本頁不宣告某一間公司的口頭折抵一定違法,也不保證補休或特休哪一種對你比較有利。
三筆帳不要加成一句口頭約定
加班費。 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出勤,先回到當日是不是延長工時、休息日、例假或國定假日,再談給付。觀念見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日別還沒認清,見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
加班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 規定:雇主依規定使勞工延長工時,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要依當日延長工時或休息日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重點是:先有延長工時或休息日工作的事實,才談補休;而且要有勞工意願與雇主同意。
特別休假。 這是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依年資給予的休假。勞動部說明,期日原則由勞工排定。它不是「加班之後用來抵掉加班費」的預設工具。把特休日數劃掉,去覆蓋另一次出勤,等於同時動了兩筆帳,卻只留下一句口頭結案。
對帳時先問這五句
- 那天原本是工作日、休息日、例假還是國定假日?
- 實際出勤幾小時?有沒有打卡或可核對紀錄?
- 公司說的「休假」要從特休額度扣,還是要記成加班補休?
- 有沒有書面或可保存的同意紀錄?
- 若以後沒休到,要走補休屆期發給工資,還是未休特休發給工資?
第 3 題若對方答不出來,先不要在薪資單上簽字確認「加班已結清」。三條路怎麼拆,回加班費、特休、資遣是三條路。第一次整理,回到第一次核對勞動權益怎麼開始。
本文不核定補休與特休哪一種必須採用。具體是否成立補休約定、特休是否已被合法排定,以書面紀錄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