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換補休合法嗎?怎麼換才對
合法,但有條件。依勞基法第32條之1(查證2026-07-13),加班換補休必須是「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補休時數依勞工實際加班或休息日出勤的工作時數計算(1小時加班換1小時補休時數,而非直接套用加班倍率天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完畢的時數,應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論處。
補休要「你情我願」,不能公司說了算
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明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重點是「勞工意願選擇」在前,如果是雇主單方面要求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屬於個案認定的爭議事項。
補休時數怎麼算
補休是按「工作時數」1:1計算,例如加班2小時,補休時數就是2小時,不是把加班費倍率換算成補休天數(也就是不會變成2.67小時)。這點常被誤解,實際補休時數與加班費金額是兩套不同的計算邏輯。
沒休完的補休時數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第2項(查證2026-07-13):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尚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原本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未發給工資,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論處。
常見問題
公司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可以拒絕嗎?
法條要求補休須經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如果公司片面強制換補休不給選擇加班費,屬於可能有爭議的作法,建議先了解公司規則並可洽1955確認。
補休有沒有使用期限?
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法條未規定固定天數,期限屆滿未休畢應折算工資發給。
離職時補休沒休完怎麼辦?
契約終止時尚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加班當日工資計算標準折算成工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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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