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加班

加班換補休合法嗎?怎麼換才對

合法,但有條件。依勞基法第32條之1(查證2026-07-13),加班換補休必須是「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不能由雇主片面決定;補休時數依勞工實際加班或休息日出勤的工作時數計算(1小時加班換1小時補休時數,而非直接套用加班倍率天數)。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完畢的時數,應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論處。

📌 資料版本 2026-07-13|2026 年月薪最低工資 29,500 元・時薪 196 元|2026 年國定假日 16 天|勞工諮詢申訴專線 1955

補休要「你情我願」,不能公司說了算

勞基法第32條之1第1項明訂:「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重點是「勞工意願選擇」在前,如果是雇主單方面要求以補休取代加班費,屬於個案認定的爭議事項。

補休時數怎麼算

補休是按「工作時數」1:1計算,例如加班2小時,補休時數就是2小時,不是把加班費倍率換算成補休天數(也就是不會變成2.67小時)。這點常被誤解,實際補休時數與加班費金額是兩套不同的計算邏輯。

沒休完的補休時數怎麼辦

依勞基法第32條之1第2項(查證2026-07-13):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時尚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原本加班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未發給工資,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規定論處。

常見問題

公司規定加班一律換補休,可以拒絕嗎?

法條要求補休須經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如果公司片面強制換補休不給選擇加班費,屬於可能有爭議的作法,建議先了解公司規則並可洽1955確認。

補休有沒有使用期限?

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法條未規定固定天數,期限屆滿未休畢應折算工資發給。

離職時補休沒休完怎麼辦?

契約終止時尚未補休的時數,應依加班當日工資計算標準折算成工資發給。

下一步

相關文章

資料來源

參數版本 2026|最後查證 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