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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5年的特定性定期契約,做滿3年可以走嗎?勞動基準法第15條: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30日前預告

首次發布: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時,準用第16條第1項期間預告。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15條)

〔官方〕「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官方〕「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什麼是特定性定期契約

〔官方〕第9條第1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推論〕第15條第1項只適用於特定性工作、期限逾三年者,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契約不適用本項。

預告期間比較

  • 〔官方〕逾三年的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三年後:30日前預告。
  • 〔官方〕不定期契約:準用第16條第1項,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10日前、1年以上3年未滿20日前、3年以上30日前。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2023年11月1日起簽5年特定性定期契約:2026年10月31日屆滿三年。最早可在2026年10月2日提出預告,自11月1日起終止契約。

準備(本文建議)

以書面或可保存的訊息預告,寫明終止日期。契約若約定違約金或最低服務年限,另依第15條之1檢視是否合法。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9條第1項
    • 第15條
    • 第16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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