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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用梯子有什麼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9條:移動梯寬度應在30公分以上並防止滑溜;第230條:合梯梯腳與地面角度在75度以內、兩梯腳以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不得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並禁止站立於頂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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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第229條第1款至第4款、第2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2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43條第2款;勞動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移動梯上下屋頂頂端突出60公分以上、於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設護欄或安全母索、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載貨台、高度2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施工架或工作臺等為之。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雇主對防止機械、設備、墜落、崩塌、粉塵、化學品、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第3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備及措施之標準。第43條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高差1.5公尺要有上下設備(第228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8條:「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推論〕所以從地面爬上貨架、夾層或平台,不能讓勞工自己攀爬;梯子、樓梯或其他上下設備要由雇主提供。

移動梯(第229條)

〔官方〕第229條: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第1款具有堅固之構造;第2款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現象;第3款寬度應在三十公分以上;第4款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

〔官方〕勞動部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移動梯作為上下屋頂或其他具高度之平面時,梯子之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於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移動梯兩側應設置護欄或設置垂直安全母索等防止墜落之設施;移動梯應於平整之地面設置使用。

合梯(第230條)

〔官方〕第230條第1項: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第1款具有堅固之構造;第2款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第3款「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第4款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官方〕第230條第2項:「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官方〕同一注意事項: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嚴禁利用合梯兩梯腳開合方式從事橫向移動;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上作業或設於兩梯腳間呈高低差等不平穩之處所使用;常發現合梯使用鐵鍊、電線、塑膠繩、布繩等不合規定之繫材。

什麼時候不該用梯子

〔官方〕同一注意事項:高度2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搭設施工架、設置工作臺、使用高空工作車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說明欄並指臨時性作業以不超過30分鐘為宜,輕便作業以不超過10公斤為宜。

〔推論〕要扛重物、長時間作業或兩手都要出力的工作,比較適合工作臺或高空工作車;梯子適合短時間、輕便的作業。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注意事項建議踏板垂直間隔30至35公分:爬到2公尺高約需200÷35≈5.7到200÷30≈6.7階,也就是第6至7階左右就已到2公尺,應同時準備防墜措施。

上梯前(本文建議)

  • 看梯腳有沒有防滑腳座、繫材是不是金屬硬質
  • 合梯打開到繫材拉直再上去
  • 不站頂板,不跨到旁邊的平台
  • 要移動就先下來
  • 公司只給破損或用繩子綁的梯子,可向主管或勞檢反映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5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228條
    • 第229條第1款
    • 第229條第2款
    • 第229條第3款
    • 第229條第4款
    • 第2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
    • 第230條第2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3. 移動梯及合梯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 2026-10-17
    • 移動梯頂端應突出板面60公分以上
    • 移動梯上從事垂直高度2公尺以上作業應設護欄或垂直安全母索
    • 移動合梯時人員應下至地面
    • 合梯不得置於移動車輛之載貨台
    • 高度2公尺以上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施工架、工作臺或高空工作車為之
    • 修正日期10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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