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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太擠、空氣不流通有規定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空間;第311條:可直接通外的開口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第312條:依每人所佔空間決定每分鐘新鮮空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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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4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10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第311條第1項: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第2項:氣溫在攝氏10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1公尺以上之氣流中;第312條:每一勞工所佔未滿5.7立方公尺者每分鐘新鮮空氣0.6立方公尺以上、5.7以上未滿14.2者0.4、14.2以上未滿28.3者0.3、28.3以上者0.1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14款:雇主應有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違反第6條第1項者,依第43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每人空間(設施規則第309條)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之空間。」

〔推論〕計算時要扣掉機台、櫃子等設備占的體積,天花板很高的廠房,4公尺以上的部分也不算進去。

開口面積(第311條第1項)

〔官方〕第311條第1項:「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但設置具有充分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冬天換氣的限制(第311條第2項)

〔官方〕第311條第2項:「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機械通風換氣表(第312條)

〔官方〕第312條: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應使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應足以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換氣標準依工作場所每一勞工所佔立方公尺數,決定每分鐘每一勞工所需之新鮮空氣:

  • 未滿5.7立方公尺:0.6立方公尺以上
  • 5.7以上未滿14.2:0.4立方公尺以上
  • 14.2以上未滿28.3:0.3立方公尺以上
  • 28.3以上:0.14立方公尺以上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辦公室長10公尺、寬8公尺、天花板高3公尺,扣除設備約20立方公尺,可用空間240-20=220立方公尺;第309條原則下,最多約容納22人。

〔本文自行計算〕同一間辦公室地板面積80平方公尺,可直接通外的開口面積要4平方公尺以上;不足時要有充分換氣能力的機械通風。

〔本文自行計算〕若坐20人,每人所佔220÷20=11立方公尺,落在5.7以上未滿14.2的級距,每人每分鐘新鮮空氣0.4立方公尺以上,全場合計8立方公尺以上。

改善方向(本文建議)

  • 量測樓地板、高度與設備體積,算出每人空間
  • 確認窗戶是否能開、空調是否引入外氣
  • 員工反映悶熱或頭暈,先向職安人員通報
  • 雇主未改善,可撥1955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參考來源

  1. 職業安全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6條第1項第14款
    • 第6條第3項
    • 第43條第1項第2款
    • 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309條
    • 第311條
    • 第312條
    • 修正日期民國1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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