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8歲打工不能做哪些工作?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15類危險有害工作禁止,違反可處刑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9條: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坑內、爆炸性易燃物、有害物散布場所、運轉中機器危險部分、超過220伏特電力線銜接、鍋爐、起重機等15類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違反第1項依第4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026-10-17查證。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禁止的工作(第29條第1項,節錄)
〔官方〕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 坑內工作;處理爆炸性、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 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有害輻射、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 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其他工作也要看醫師評估(第29條第3項)
〔官方〕未滿十八歲者從事第1項以外之工作,經第20條或第22條之醫師評估結果,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主應參採醫師之建議,變更其作業場所、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罰則
- 〔官方〕違反第29條第1項:依第41條第1項第2款,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官方〕違反第29條第3項:依第45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工時另看勞基法(本文建議)
〔推論〕第29條管的是工作種類;未滿16歲童工的工時與夜間工作限制,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第48條。遇到危險可撥1955或向勞工局檢舉,有立即危險先離開現場並撥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