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微鏡檢驗、電路板插件眼睛很累,雇主要做什麼?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3條:每日凝視作業合計2小時以上的15類作業屬精密作業;第4條: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1000米燭光;第9條:連續作業2小時至少休息15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與第19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2款罰則。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3條: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2小時以上之精密零件加工量測、鐘錶珠寶鑲製、製圖校對、織物瑕疵檢驗、瓶裝浮游物檢查、以放大鏡顯微鏡從事半導體檢驗、顯示器調整檢視、印刷電路板人工插件焊接檢視、隱形眼鏡檢視等15款作業;第4條: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1000米燭光,第8款至第11款得酌減;第5條: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第7條:工作台面與半徑1公尺內照明比率不得低於1比5分之1、與鄰近地區不得低於1比20分之1;第8條:輔助局部照明角度30度以上;第9條:連續作業2小時給予至少15分鐘休息;第10條:眼球與工作點保持約30公分;第11條:指導勞工保護眼睛。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法源與罰則(職業安全衛生法)
〔官方〕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9款:「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第19條第1項:精密作業等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予以適當之休息。
〔官方〕第43條第1項第2款:違反第6條第1項或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官方〕精密作業勞工視機能保護設施標準第1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哪些算精密作業(標準第3條)
〔官方〕第3條:「本標準所稱精密作業,係指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凝視作業,且每日凝視作業時間合計在二小時以上者。」15款包括:
- 第2款:精密零件之切削、加工、量測、組合、檢試
- 第3款:鐘、錶、珠寶之鑲製、組合、修理
- 第6款:織物之瑕疵檢驗、縫製、刺繡
- 第8款:以放大鏡、顯微鏡或外加光源從事記憶盤、半導體、積體電路元件、光纖等之檢驗、判片、製造、組合、熔接
- 第9款:電腦或電視影像顯示器之調整或檢視
- 第10款:以放大鏡或顯微鏡從事組織培養、微生物、細胞、礦物等之檢驗或判片
- 第12款:印刷電路板上以人工插件、焊接、檢視、修補
〔推論〕判斷有兩個條件:作業類型落在15款之一,且每日凝視時間合計2小時以上;一般文書電腦工作不在列舉範圍。
照明(第4條至第8條)
〔官方〕第4條: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施予適當之照明,除第3條第8款至第11款之作業得酌減外,「其作業台面局部照明不得低於一千米燭光。」
〔官方〕第5條:從事第1款至第3款及第11款至第15款之作業時,作業台面不得產生反射耀眼光線。第7條:工作台面照明與其半徑一公尺以內接鄰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五分之一,與鄰近地區照明之比率不得低於一比二十分之一。
〔官方〕第8條:採用輔助局部照明時,眼睛與光源之連線和眼睛與注視工作點之連線所成之角度,在三十度以上;在三十度以內應設置適當之遮光裝置。
休息與姿勢(第9條至第11條)
〔官方〕第9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精密作業時,應縮短工作時間,於連續作業二小時,給予作業勞工至少十五分鐘之休息。」
〔官方〕第10條:應注意勞工作業姿態,使其眼球與工作點之距離保持在明視距離約三十公分,但使用放大鏡或顯微鏡等器具作業者不在此限。第11條:雇主應採取指導勞工保護眼睛之必要措施。
試算
〔本文自行計算〕電路板人工焊接線,上午8時至12時連續4小時:每2小時至少休息15分鐘,合計至少30分鐘。
〔本文自行計算〕台面照度1000米燭光時,半徑1公尺內的鄰接區域依1比5分之1,不得低於200米燭光。
在產線上(本文建議)
- 詢問台面照度是否量測過
- 連續2小時後的休息時間記在班表上
- 視力變化時提出健康諮詢
- 有疑問撥1955或洽勞動檢查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