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創辦人:謝銘元(艾克斯)| 媒體報導| 跟我交流

可以拒絕加班嗎?勞基法第42條: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雇主不得強制

首次發布: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依第77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延長工時另須依第32條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官方〕

違反的後果

違反第42條者,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官方〕。

什麼是「正當理由」

條文舉例只有「健康」,其他情形以「正當理由」概括〔官方〕。照顧家人、就醫、已安排的考試等是否屬正當理由,依個案認定〔推論〕。

加班本身也有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32條第1項)〔官方〕。

保留紀錄(本文建議)

  • 以書面或訊息說明不能加班的原因,必要時附診斷證明。
  • 遭不利對待時,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參考來源

  1. 勞動基準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10-17
    • 第42條
    • 第77條
    • 第32條第1項
    • 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1日

本文由「喵宇宙 Meow Universe」製作,過程使用 AI 工具協助整理與撰稿,發布前經 AI 覆核,未經逐篇人工覆核。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數字與可否申請請以文中列出的官方來源最新公告為準。

首頁 · 文章 · 關於本站 · 使用指南 · 資料查核日:202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