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加班嗎?勞基法第42條:因健康或正當理由不能加班,雇主不得強制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依第77條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延長工時另須依第32條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標示說明:〔官方〕是條文或主管機關文件寫的內容;〔推論〕是本文依條文做的推理;〔本文自行計算〕是依條文試算;(本文建議)是整理用的提醒。本文不判斷個案,也不是法律意見;個案可撥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洽地方勞工局。查證日2026-10-17。
條文(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官方〕
違反的後果
違反第42條者,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官方〕。
什麼是「正當理由」
條文舉例只有「健康」,其他情形以「正當理由」概括〔官方〕。照顧家人、就醫、已安排的考試等是否屬正當理由,依個案認定〔推論〕。
加班本身也有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第32條第1項)〔官方〕。
保留紀錄(本文建議)
- 以書面或訊息說明不能加班的原因,必要時附診斷證明。
- 遭不利對待時,撥1955或向地方勞工局申訴。